“明明是职工犯错误,我们按照法律给予他除名处分,为何我们却败诉了?”拿到仲裁裁决书,南京一家电脑公司人事部经理李女士傻了。同样,还有一家公司对替他人打卡的员工罚款500元,结果反被员工给告了,还撤销了罚款决定。
“除名”处分被裁决撤销
这家电脑公司销售部职工马滨(化名),今年1-4月份旷工天数累计达20天,人事部经理李女士曾找他谈过话,问他是不是有什么原因并提醒他不能再犯错了,可是他却不在乎,继续我行我素,最后,公司认为他无故旷工事实清楚,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他给予除名处分。没想到,马滨对该处分不服,遂将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一个星期后,劳动仲裁裁决书下来,结果让李经理大吃一惊,被“除名”的马滨胜诉了。
“我们公司是严格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的,里面就有这样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难道按法律法规执行,这样也错了?”李经理十分不解。
对此,劳动仲裁员表示,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企业不能直接依据此条例“开除”或“除名”职工,只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前提下,依法对职工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因此,仲裁委支持了马滨的申诉请求,撤销该公司“除名处分”。
用人单位不能随便罚款
在一家物流公司上班的吴小姐因为替同事打考勤卡,接到了公司的罚款通知,理由是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她被罚款500元。“这也太狠了,我一个月工资才2000块,这一罚就是1/4的工资。”吴小姐认为单位罚款不合理,把公司给告了。结果,裁决单位必须撤除对吴小姐的罚款决定。
劳动仲裁员表示,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目前单位是否还有罚款权说不清楚。一些用人单位仍然沿用过去的做法,动辄对职工实施罚款处罚。但自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权就受到了质疑,而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该引起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注意。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者因违反用人单位依法指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当月部分工资;因工作失误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适当赔偿,这时的赔偿并不是罚款,但扣减后劳动者当月最终收入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规章制度应与时俱进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前,它是企业对员工作出罚款、除名、辞退的法律依据。该条例废止后,企业还据此处分职工就不对了。”劳动仲裁员提醒,《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从法律上代替了原条例的功能,企业和员工之间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权利得到明确。处理双方之间的各类关系,可以用劳动合同来规定。例如那些奖惩制度,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规定,凡约定、规定的事项,双方均应遵守。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企业没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约束,那么企业对员工最大的处罚权就是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权再对员工进行行政上的“处罚”。该“处罚”特指原条例规定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如果哪个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至今包含上述内容,那么,这些规章制度就应当尽快纠正。不然的话,如果贪图以前的老概念旧名词使着顺手、说着顺口而继续沿用,等当事人就此较起真来吃亏的只能是企业自己。
快报记者 项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