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拍案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80后玩“循环经济”翻了车
· 结婚后,他没在她身上花过一分钱
· “订金”变“定金”
500元钱打了水漂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10 年 4 月 1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

  馨园小区已经交付了好几年,开发商突然拿出车库和地下室的产权证,来证明这1710平方米的地下层归自己所有。业主去物价局查询,得知地下层的建设成本早已打入房价。为此,业主将开发商告上了玄武区法院,昨天上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

  原告:南京市价格举报中心作出了批复,里面写明作为附属公共配套的地下层面积1710平方米,建设费用分摊进入商品房成本,不存在单独核价问题。也就是说开发商卖房子时已经把它卖给大家了。

  被告:这是我们的产权证。(递交给法官)我们从房产局得到了车库的产权证,是车库合法的产权人。

  原告:你们得到产权证是不合法的。

  被告:你说不合法,找房产局去理论啊。

  原告:物价局的这个批复就能说明业主是车库的主人。

  被告:产权证才是最有力的凭证。

  法官:车库在几幢的下面?算不算在1710平方米的面积里?

  原告:3幢。算的!

  被告:……我想不起来了。

  众业主:瞎讲,你手里车库产权证上不是写着3幢嘛!

  ■

  这场官司的背后实际上有着房产局与物价局之间的悖论——如果房产证是对的,那物价局的批复就是错的;如果物价局的批复说对了,那房产证显然就不该发。看来,这两个单位之间,是不是先该把这事理理顺啊?快报记者 马乐乐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