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6版:观察/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援助震区,善款可“绕过”政府
· 玉树地震能否不再重复汶川的伤痛
· 大话深圳之赶超香港
· 在自然面前任何人都不能说大话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10 年 4 月 1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民政部专家组组长夏学銮认为“章子怡诈捐门”用词不准,同时建议:
援助震区,善款可“绕过”政府
  昨天发生的青海玉树县强震,令救援、慈善成为人们最关心的话题。然而,近年来,中国式慈善也显现了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4月14日,《中国青年报》载文,对“中国式慈善”进行了关注,报道称:“西南大旱考验中国式慈善,公募基金会主导下的慈善资源被指分配不合理”,一些草根NGO(非政府组织)因为没有募款权利,也难以获得公募基金会的支持,不得不向境外的基金会寻求支援。南都公益慈善基金会秘书长徐永光更是直接指出:“很大程度上,现在不少民间捐款其实是在弥补公共财政的不足。”就这些热点话题,快报记者采访了著名学者夏学銮。

  □快报记者 刘方志

  善款的去向应透明化

  现代快报:您在两年前曾经在接受采访时说过,在我国,社会慈善捐款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于善款的去向这样一些敏感性的问题,政府的法规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延展,那么,今天看来,这个机制应该在哪些方面进行完善?

  夏学銮:我认为,民间的捐款可以直接送到所需要的单位手里。比如青海玉树地震发生后,对一些需要重建的校舍,具有教育性质的非政府组织可以直接把捐款用到这上面。不要经过中间环节,中间环节越多,流程越多,问题就越多,不知道在哪个环节就会出问题。一些善款的去向还不够透明,应该及时公布,做到透明化。

  现代快报:在我国,能够面向公众募款的公募基金会并不多,每年,巨额捐款在那里汇拢之后,除了一些拥有自己项目的基金会外,其余的公募机构将绝大部分捐款交到政府手中,政府统筹捐款成为事实。

  夏学銮:捐款最好由非政府组织来支配,不一定交给政府,政府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把善款直接给受捐单位,不应中间截留。

  慈善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太高

  现代快报:慈善机构或组织对善款进行管理,您有何建议?

  夏学銮:对于善款的管理,按规定慈善机构可提取10%或15%的管理费,我的建议是,对一些紧急的捐款,比如说灾害事件后的捐款,也就不应该收这个管理费,当然平常的一些捐款收管理费未尝不可,毕竟慈善机构也有人员支出嘛,不过,现在提取的管理费的比例是不是太高了?能不能只收8%或者更少?

  现代快报:一些草根民间慈善组织因为没有募款权利,也难以获得公募基金会的支持,不得不向境外的基金会寻求支援。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夏学銮:现在一些民间社团或者叫民间组织的生命力很顽强,在很困难的情况下,还能维持下去。不过,小的民间组织容易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仅靠会费也不能解决问题,就要通过社会援助,非营利民间环保组织“地球村”坚持到现在,就主要依靠各环保项目合作方的赞助。但是通过境外支援,情况也很复杂。所以还是应由政府来支助这些民间慈善组织,在香港,民间组织就可以从社会福利署争取到资金。现在我们还缺乏这个机制,什么事都是政府冲在前面,实际上,发生灾害事件后,往往是民间组织冲在前面。我觉得政府和民间组织的关系要理顺,两者应该是“可靠的同盟军”的关系,不要把民间组织当作对立面。

  现代快报:一些民间慈善组织的处境颇为尴尬。为什么会出现依赖于政府统筹管理的现象?

  夏学銮:民间组织的成员抱着募捐箱到社区募捐,居民不一定相信,相比而言,还是更相信政府。而社区参加这类事务,也还是从组织系统来走,这个尴尬确实是一直存在着的。

  现代快报:南都公益慈善基金会秘书长徐永光说,全世界都是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只有在中国完全相反。

  夏学銮:确实应该是政府购买民间组织的公共服务。应该借鉴香港模式,政府把钱拨给民间组织,由其发放到需求者手中。民间组织应该成为政府福利的“发送体系”,让政府的钱用得很及时、到位,使效用提高。

  现代快报:规范慈善行为就必须有法律的保障,然而,在慈善界,乃至整个社会,说“千呼万唤慈善法”一点都不夸张。

  夏学銮:应该加快慈善立法的进程,这样就可以规范中国的慈善行为,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关注“章子怡诈捐门”

  公民意识在觉醒

  现代快报:说到慈善,绕不过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章子怡诈捐门”,这一事件也证明了公众对于捐赠者的权利有了反思,您怎么看?

  夏学銮:确实,人们很关心捐款到不到位,对所谓“章子怡诈捐门”的关注,反映了公民意识的觉醒,这也督促着当事人及时补上未交的捐款。公众对明星的捐款有知情权,公众对公众人物的监督发挥了积极作用,而整个事件中,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尊严并没有受到损害,“诈捐门”的定义不是公众给的,它也只是媒体的定义。不过,我倒不赞成用“诈捐门”来说这个事,说捐100万,她也捐了大部分款额,说“诈捐”不准确。

  

  ■

  首部地方性慈善法规

  已在江苏“诞生”

  2010年1月21日,全国首部地方性慈善法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在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该慈善条例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对社会信息公开的义务:应每年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基本情况、慈善财产状况、慈善募捐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信息。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