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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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然标准”判狗主人赔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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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4 月 1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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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狗有没有伤人双方都拿不出有力证据
“盖然标准”判狗主人赔7万
  2009年9月25日上午9点左右,王某的母亲张某到小区内菜摊买菜,路过姚某家围墙时突然摔倒,撞到了头部。后经医院确诊为脑组织挫伤,医治无效死亡。王某认为姚某家的黑狗是致其母亲摔伤的主要原因,遂将姚某告上了法庭。

  原告王某认为,其母张某摔倒是被被告姚某家的黑狗撞到所致,其母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受不得此撞击。被告家的黑狗是导致其母摔伤的主要原因,因此姚某需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姚某不同意赔偿,他认为没有证据直接证明是他家的狗撞到了张某。

  经法院查明,姚某家确有一只体型较大的黑狗,且长期处于散养状态。事发当时,现场有两位目击证人,但均未直接看到被告家的黑狗撞到张某。其中一位证人看到张某倒地后,被告家的黑狗远在七八米之外。张某受伤后,由姚某开车将张某送至医院,并垫付了理疗费及陪护费。张某不治身亡后,被告又送去五千元白礼。

  在查清黑狗是否撞到受害人这一事实上,案件陷入了僵局。在审理中,法院对本案如何处理也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害人死亡与被告家的黑狗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驳回原告起诉。另二种意见则认为虽然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均不具有压倒性优势,但依据现有证据,被告家狗致人摔倒已达到相当程度的盖然性,故应当判定被告向被侵权人家属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盖然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法院采取了第二种意见。

  因为被告长期将狗处于散养状态,疏于管理,前提上具有过错。侵权事实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在此情形下,适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被侵权人张某受伤后,被告主动将其送至医院,并垫付医疗费,事后将狗送给他人,并在被侵权人死亡后,主动送去数额较大的白礼,此后的行为已达到相当程度的自认。我国法律在动物致人损害的认定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损害事实发生后,除非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基于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基于原告主张,法院认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理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10万余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进行调解,以被告一次性赔付7万元达成调解协议。何洁 袁继文 钱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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