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社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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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4 月 1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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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救赎生命尊严的是全国700万矿工
  孙君明(江苏苏州)

  4月6日快报刊发了社评《“王家岭救援”救赎的是生命尊严》,我忍不住想说一些个人看法。我认为“王家岭救援”的意义和价值还远没有达到救赎生命尊严的高度,它救赎的仅仅是生命权利,而且仅仅是那153位被困矿工的生命权利。

  中国的宪法庄严宣示明确承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人权涵义中最基本的或者说第一位的是生存权,生存权涵义中最基本的或者说第一位的当属生命权利,也就是说只要是中国公民最起码应享有平等的生命权利,不管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情况下,国家保障每个公民的生命权利可谓责无旁贷义不容辞。

  如果连生命权利都得不到切实保障,那么公民的生命尊严就根本无从谈起。事实上,当王家岭煤矿事故发生前出现警示信号却仍然视而不见无动于衷时,所有下井作业的矿工的生命尊严早已遭到残忍践踏和剥夺。而当矿难真的发生后,各方全力救援是为了尽可能地把被困矿工救出来,让他们活下去,而这说得粗俗一点还要靠每个矿工自己的造化。

  有生产就会有事故,可以说这是一种不能绝对规避的正常现象,但是如果事故尤其是重大恶性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在同一个地区同一个行业发生,那就极不正常了,那往往是“人祸”诱发所致,中国煤矿行业便是如此。矿难频频发生,动辄死伤上百人,矿工连生命都时时处处面临威胁,我实在想不出他们还有什么生命尊严。

  由此可见,真正需要救赎生命尊严的不是王家岭煤矿一处,而是全国1.6万个大大小小的煤矿,只有所有煤矿都不遗余力提高安全标准并不折不扣执行到位,只有真正做到温总理所说的“要爱惜每位矿工生命,形成尊重矿工风尚”,700多万矿工才能在生命权利无虞之后享有生命尊严。

  最后,我建议并呼吁国家拿出比整治酒驾更大的决心和行动来整治煤矿生产,不管有没有发生矿难,只要违规违章一律重罚决不手软。对于发生矿难造成严重后果的,更要彻查原因,严惩煤矿及其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员,这样虽然无法挽回遇难矿工的生命权利,但终究救赎或者说坚决捍卫了他们的生命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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