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9版:今日观察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纪委副书记:实名举报优势多
行政学院教授:还是匿名举报好
· 各地出台的
实名举报“办法”
· 广东鼓励实名举报贪腐 最高奖3万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10 年 4 月 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3上一篇  
    论坛 博客 推荐  
广东鼓励实名举报贪腐 最高奖3万
实名举报信禁交被举报人
  近日,广东省纪委出台《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鼓励实名举报,最高奖励3万元。

  对此,省纪委制定出台新政提倡和鼓励群众实名举报。《暂行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署实名举报实行“二次反馈”制度。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实名信访举报,应在决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对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转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对实名举报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在问题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当面、电话、信函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实名举报的办结时限。对实名举报事项,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暂行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实名举报人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或者被举报人、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回避。

  《暂行办法》强调,实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受到错误处理或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暂行办法》还规定,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对举报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根据没收或追缴违纪违法金额的情况,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励。综合

3上一篇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