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决定开展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集中整治活动。措施之一是,加快专门办案区域建设,禁止在二楼以上讯问、审查犯罪嫌疑人。(3月31日《燕赵晚报》)
作出这么个规定,是不是参照了国际惯例?不太清楚。但意思倒很明白,大约是说在二楼以上讯问、审查嫌犯,即使办案人员没有刑讯逼供,而涉案人员却非正常死亡,极易引发死者家属和舆论的质疑,甚至影响警方的执法公信力。平心而论,这种尽量避嫌的想法,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问题是,在二楼以下讯问、审查嫌犯,就能有效防止刑讯逼供,避免“激动死”、“喝开水死”、“摔跤死”、“发狂死”之类事件的发生吗?恐怕不见得。这么多人离奇地死于警方审讯或关押期间,未必都发生在二楼以上的办案或羁押区域?好像,还没有哪位法学或刑侦专家,公开表示找到了这个与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有关的“区位规律”。
既有侦羁合一的权力封闭运行,对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行为又问责不力,即使警方将审讯室设在一楼,照样可能发生刑讯逼供,令人匪夷所思的死人事件,也还会出现。试想,办案人员把门一关,窗帘一拉,一楼和五楼有什么区别?审讯室里到底发生过什么,那就只有天晓得了。
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日前表示,要强化责任追究,凡是在执法过程中导致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对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一律先停职。刘副部长这番话,比“禁止在二楼以上讯问、审查犯罪嫌疑人”,警示作用要大得多。倘若再有相应制度及时跟进,相信办案区设在几楼,再也不会是个问题了。如果集中整治都像河北这样搞个花架子给上级和舆论看,那么,其效果如何,也就可想而知了。(徐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