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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3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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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迫使丰田低头
  目前国内唯一一部对汽车召回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地方法规,终于迫使丰田章男改变对中国市场“只道歉、不赔钱”的市场策略。

  丰田汽车29日下午3时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签署协议,承诺根据浙江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今年召回的RAV4汽车车主赔偿经济损失。这是跨国企业在中国市场实施差别化待遇以来遭遇的最大“失败”。

  据了解,汽车召回赔偿在中国尚属首次。浙江这部领先全国的地方法规接下来很可能推动全国各地相关立法的进程。

  浙江开汽车召回赔偿先河

  一汽丰田3月29日在浙江省工商局签署了一份召回汽车处理书面意见。这份书面意见承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一汽丰田同意对RAV4消费者给予补偿。意见书还承诺在今年4月底之前在浙江完成全部RAV4问题车辆的召回工作。

  3月14日,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针对丰田召回事件中消费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提出五项要求:一是明确召回的时间表,加快浙江RAV4问题汽车召回的处理进度;二是为消费者提供上门召回服务;三是在召回维修阶段影响车主使用的,应该提供同型号车辆供车主使用;四是车辆尚未交付的,应当允许解除预约,全额退还订金;五是对于自行返厂召回的消费者应该补偿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29日会谈前一周,一汽丰田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已经率团与浙江省工商局官员在杭州进行了5个小时的闭门会谈。这是丰田自1月29日宣布在中国召回问题车以来,第一次正面面对赔偿问题。

  地方立法迫使丰田低头

  据了解,丰田汽车此前之所以没有对中国车主进行赔偿,依据的是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赔偿要求,对于发现汽车存在缺陷,隐瞒不报也不召回的情况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而在美国,因为有法律保障,最高罚款可达10亿美元。

  但是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这是目前国内唯一一部对汽车召回作出明确规定的法规。

  “丰田章男在北京道歉时说,他要按照市场所在国的法律,来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潜在意思是如果中国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部分,那对不起我没有义务和责任。”浙江省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成林说。

  “但是至少面对浙江消费者,丰田已经不能以中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为由逃脱赔偿责任了。”刘成林说。

  赔偿立法为何仅此一部?

  同样作为丰田问题汽车的受害者,受到的待遇却有鲜明的反差。在美国,丰田对受害者提供了“上门召回”的服务,并对亲自驾车返厂召回的消费者补贴交通费用,在汽车修理期间,提供同型号车辆使用。

  而在中国,中国车主只能自驾至4S店完成召回,还有可能因零件缺货而多次往返退修。在中国丰田只字未提赔偿。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黄先海认为,跨国企业对中国市场之所以实行差别化策略,许多洋品牌之所以在中国能够逃脱责任,很大的原因就在于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漏洞给了跨国公司以可乘之机。

  不过,有人认为在产品质量标准问题和缺陷产品追究制度上,中国迟迟不能向发达国家看齐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担心民族品牌不堪一击。对此,黄先海认为,只有在健全法制体系的前提下,才能拥有一个健康的汽车工业。

  新华社记者 章苒 屈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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