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分红争议案作出裁决,南方基金人士透露,已收到中国贸仲关于南稳贰号2007年度收益分配争议案的《裁决书》。据记者了解,中国贸仲驳回了申请人要求南方基金赔偿红利损失及相应利息共计66586.52元的仲裁请求,该两项请求金额占标的总额的97%。南方基金新闻发言人认为中国贸仲对此两项仲裁请求的驳回裁定是客观公正的。
2009年6月2日,南稳贰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袁近秋就该基金2007年度的基金分红问题,要求南方基金赔偿其红利损失及相应利息共计66586.52元,退还管理费2041.49元,争议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8628.01元。
2010年3月25日,中国贸仲就此案作出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退还管理费计人民币702.71元;第二,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5011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002.2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4008.80元;第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于申请人提出因公司未实施南稳贰号2007年度分红导致其遭受实际损失的主张,中国贸仲在裁决书中认为:未分红行为不会导致申请人的财产价值遭受任何减损,更不决定基金的涨与跌,申请人没有行使法律和合同赋予的赎回权利,而是继续同意或默认被申请人的受托投资活动,申请人就自然应该接受最终的投资结果(或盈或亏),直到赎回其基金份额,这是一个证券类投资的基本常识和道理。
值得一提的是,开放式基金是否分红,跟上市公司及封闭式基金的分红有着本质的区别。
上市公司之所以必须要分红,是因为投资者并不能直接支配上市公司的红利,而只能按市场价格买卖股票,所以不能通过唯一的变现方式——二级市场交易来实现其股权收益,因此上市公司必须通过利润分配的方式使投资者实现股权收益。
封基之所以必须要分红,是因为封基不能赎回。投资者要按资产净值变现持有的基金资产,只能等到基金到期清算那一天。而在此之前,投资者只能按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但是由于封基到期清算价值的不确定性,交易价格通常都是有折价的,低于基金净值。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必须要通过分红,为投资者提前变现一部分资产,消除基金未来清算价值的一部分不确定性,减少二级市场交易折价和提高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对于开放式基金的分红,并没有强制性规定。
快报记者 黄金滔 安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