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核心报道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醉驾,昨天又夺两条人命
· 侥幸心理要不得
· 同样是醉驾,为何刑拘罪名和张明宝不一样
· 醉驾,昨天又夺两条人命
· 侥幸心理要不得
· 同样是醉驾,为何刑拘罪名和张明宝不一样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10 年 3 月 2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同样是醉驾,为何刑拘罪名和张明宝不一样
  张明宝酒后驾驶撞死人,最终法院定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查伟俊也是酒后撞人,为什么目前涉嫌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

  江苏高旗律师事务所主任尹长松认为,目前交警对查伟俊罪名的认定是准确的,因为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严格的区别,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拿张明宝事件来说,在醉酒驾驶撞人之后,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还继续横冲直撞,放任危险行为的发生,造成了5死4伤的悲剧,已经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但查伟俊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了制动措施,在主观方面存在过失,却没有犯罪的故意,所以界定为“交通肇事罪”较为准确。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