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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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2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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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就业残疾车主可在社区上岗

  《苏州市区下肢残疾人营运车主给予进一步帮扶的实施意见》已于近日出台,符合条件的未就业“三小车”残疾车主,可在社区实现就业。

  根据该《意见》,此次帮扶就业的对象为苏州开展“三小车”整治以来三个月正常就业帮扶期满后,没有就业的下肢残疾人营运车主,且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户籍在苏州市区的,原从事营运并持有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车主;在就业年龄段,没有工作或属挂靠、托管且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两倍的人员。

  据了解,在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残疾车主就业后,单位须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残疾车主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的,由用人单位为其一次性补缴,其扣除已参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和补缴时距男60周岁、女50周岁年限不足15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残疾车主到达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愿补缴的,按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属挂靠、托管且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两倍的残疾车主,安置就业后原社保关系保持不变。何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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