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遭窃,洛阳小伙曹天在追赶盗窃嫌疑人范某时,曹责令范某停车未果,便抽出皮带朝范某身上抡去。3月24日,一审法官认为,曹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曹天同事三人共同赔偿范某家属经济损失2.5万元。(3月25日《河南商报》)
先来看一下另一起事件:2009年12月19日,在温州打工的河南青年郭小亮因在街头用自行车击倒两名飞车党,而被全国网友称为“2009年中国第一爷们”,温州市有关部门为此给他颁发了“二等治安荣誉奖章”……两相对比,我实在想不通,同样是看到别人被偷或被抢而不顾安危奋勇阻止,为什么曹天和郭小亮的境遇竟有如此大的区别?在郭小亮,“哥抡的不是自行车,是正义!”在曹天,为什么抡出的却是罪过?是的,被曹天抡倒的盗窃嫌疑人当场摔死了,而被郭小亮抡倒的飞车党没死,可性质相同的行为,法律能因为不确定因素造成的不同结果,而将“正义”的含义也逆转吗?
当然,正如专家所说,以暴制暴不可取,在生命与财产之间需要选择的时候,应树立“生命第一”的理念。这道理我懂,可我还要说,在责令盗窃嫌疑人停车未果的情况下,曹天又该如何“拿捏”出一个度,既能把盗窃嫌疑人拦下,又能不伤害到他?热心市民不是警察,这样两全其美的要求,是不是太高了一点。
说到这里,我不免又想到另一则旧闻:2008年7月13日,广东顺德的容女士开车追赶几名抢劫嫌疑人,最后,汽车撞倒摩托车,造成嫌疑人一死一伤。2009年1月,顺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容女士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就此,我想再次发问:为追讨自己财物而开车直撞抢劫嫌疑人的容女士尚不被追究刑责,为追讨他人财产而见义勇为的曹天却要承担刑责,这于情于理于法怎能说得过去?
是的,如果死抠《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我承认曹天对范某的死是有责任的。但法律不能棒杀见义勇为这种稀缺道德。曹天的本意是见义勇为,判他承担民事责任就够了。否则,正如报道中网友所说:“以后谁还敢管这些事情?那是给自己找麻烦,以后要是别人被抢,我还是乖乖地当观众好了。”我相信,这也是法官不愿看到的。(高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