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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2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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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率先立法规划不能随便改
  快报讯(记者 鹿伟)一些地方经常会出现“领导调动,规划重弄”、“换一任领导换一套思路”的现象,对此老百姓颇有微辞。如何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

  由江苏省发改委起草的《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昨天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提请了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这表明规划上升至法律层面,意味着发展规划不能再随意修改。据介绍,江苏率先就发展规划制定地方性法规,不仅在国内首开先河,而且填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制度空白。

  几乎每一条都有立法对照的《草案》,既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也包括专项发展规划、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省级区域发展规划。其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最高层次的规划,是发展规划体系的核心,也是编制其他发展规划的基本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年度中需要付诸实施的短期安排。

  《草案》对发展规划的种类界定的比较清楚,可是如何确保它们之间不冲突矛盾?对此,《草案》中规定,应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省级区域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服从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原则;遵循省级区域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同时服从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服从中长期规划,同级各类发展规划互不矛盾的原则。

  此外,《草案》规定,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这就为落实“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基本原则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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