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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广州某公司的规定在网上走红。规定有关公司男女交往,规定中详细写道:
第四十二条:“入职不足1年的男员工”及“入职不足3个月的女员工”禁止在公司内找男女朋友。
第四十三条:女员工在本公司外找男友确定关系后,需要向主管主动说明,特别适合在本公司工作的情况下才能继续留在本公司工作,有隐匿不报者直接开除。
第四十四条:25岁以下的男员工禁止在本公司内找女友。
第四十五条:月收入大于1万5千的员工,不受以上1、2、3条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禁止任何人在本公司内频繁更换男女朋友,达到3人次后则被永久开除。
(备注:脚踩两条船者算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