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3版: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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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公开的信息既要及时更要“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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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2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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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开的信息既要及时更要“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谈到山西“疫苗事件”,特别是昨日下午召开的该省新闻发布会,不能不说说政府信息公开的老话题。

  山西“疫苗事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平心而论,山西方面的“信息公开”还是神速的,在主动性上也没有可指责的地方。17日报道出来后,当日下午,山西省卫生厅就通过权威机构发布消息,称“目前,山西省未接到因注射疫苗出现聚集性异常反应的报告”。当晚,该厅再次发布消息,称“报道基本不实”。在外界普遍质疑山西卫生厅就疫苗事件调查一天得出结论后,卫生部很快派出调查组赴山西紧急调查,几乎前脚接后脚,山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22日下午4:30就在太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山西疫苗调查核实情况。似乎所有的行政动作都是异常积极的,而且由厅到省,层级越来越高,口径越来越严密。但是,我们不无痛惜地发现,这一切的反应虽然快速却消极,信息公开得虽然及时却没有实用价值。

  让我们来看看昨日下午该省新闻发布会发布的三个主要“信息”吧。

  第一条:这次媒体对山西疫苗报道所涉及的问题是三年以前的事情。

  基本是废话。媒体报道中的“近百名儿童注射疫苗后或死或残”事件几乎全是发生在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10月期间,读者早已自明,无需交代,更不是信息。但是,三年前的“事情”也是个“事情”,这些“事情”真相如何,是否问题疫苗导致,政府是否负有责任,却无一句涉及,这样的新闻发布有何“新闻价值”?虽然事过三年,但致残的孩子还在,疫苗的恐怖阴影没散,死去的患儿在天之灵还在讨要公道,你不回答公众关心的死亡真相和致残真相,却忙着玩时间差,推卸现任责任,这与责任型政府的要求相去甚远,实在令受害群众和公众失望。

  第二条:省委、省政府看到报道后高度重视,当即责成卫生厅启动应急机制,组织有关市、县卫生部门迅速寻访媒体报道所提及的15名儿童,同时,抽调专家组成8个调查组,分赴太原……等8个市的有关县区指导协助基层卫生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关这方面的详细情况,随后还将邀请省外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分析,并做专门的介绍。

  近两百字的发布,80%给了歌功颂德,剩下的几个字等于没说:专家的鉴定还没出来,如此匆忙的发布对公众有什么服务作用?事实上,按照官方自己承认的,早在媒体报道前的这两三年,当地有关部门就多次、反复接到了受害家庭的投诉,那时为何没能“高度重视”,“迅速寻访”呢,偏偏等到媒体报道出来引起全国公众强烈关注后才闻风而动?这样缓慢低效的应急反应,到底是该用大量文字渲染成绩,还是该给大量受害群众以诚恳致歉,倒是需要思量一番的事情。

  第三条:关于山西疫苗目前的安全状况,山西省疫苗监管是严格的,疫苗质量是有保障的。广大人民群众可以放心地为孩子接种疫苗。

  似乎是最关键最实用的一条信息,毁在“目前”这个语焉不详的时间用语上了。受害者家庭对过去的疫苗质量百般揪心,其他公众对刚刚接种或将要接种的疫苗质量更是担心,因此,什么时候的疫苗是可能有问题的,什么时候的疫苗是绝对可以放心的,这样的时间节点几乎等同生命一般的重要,可报告恰恰给了一个模糊概念。不知道这个“目前”是从华卫公司突然撤离那天算起,还是从卫生部2008年底对山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开始,还是从今往后?从今往后可放心使用大概可以让人相信,没有哪个糊涂的药品制造商、储运商还有权力部门敢在万众瞩目下继续铤而走险。但是不是最后一个患儿之后,山西所有的疫苗就成了“放心疫苗”,大概发布会上没有一个官员敢拍这个胸脯。因此,这个“目前”,对于台上的官员来说,是低风险的一种承诺,而对于焦急期待的广大公众来说,则无异于盲人摸象,更加迷茫。

  这就是一个及时的政府新闻发布会落下的遗憾。有时候的遗憾是可以被公众谅解的,但这个遗憾不会。对于政府问责,你能够找出一大堆理由来搪塞、敷衍,甚至避重就轻,暗度陈仓,但对于民众特别是花朵一样的孩子,没有什么比健康和生命的叩问更郑重,更凝重。他们的受害是否与问题疫苗有关,这是无法回避、亟需澄清的大问题。你可以迟些到来,但决不能滥竽充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就写道:“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可见,“服务作用”是政府信息的基本要求和必然准则。无用的信息即使再及时、再郑重其事,也是该拍砖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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