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4日《现代快报》A3版《700吨废液直排太湖河道》报道了常州武进境内发生了一起恶意倾倒有毒化工废液的案件。
近日,武进人民法院对常州首例化工废液倾倒案作出一审判决,涉案的6名被告因向滆湖大量倾倒含有苯胺等有毒有害化工废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别被判处1—2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各1万元。据悉,这是常州第一例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环境严重违法行为责任人进行司法审判的案件。
经武进法院审理查明,常州新北区某化工公司、某化工残渣处理公司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将本单位高浓度的有毒有害化工废液,交由吴和生、周建兴、徐贵琴3名所谓的“中间人”进行处理(另案处理)。2009年3月—4月,两公司擅自“外运处理”的废液总量达1140吨。
3名中间人“接货”后将化工废液运送给湖塘污水处理厂负责人徐某“处理”。徐某自己所在的污水处理厂没有化工废液处理资质,竟指使另一被告池某找人把运进厂的有毒化工废液拉出去“自行处理”。
从2009年3月开始,池某纠集老乡孙某、茆某、刘某、霍某、田某等6人,驾驶着经过改装的槽罐车,游荡寻觅既“僻静”又不易被发现的倾倒场所,最后将有毒化工废液陆续倾倒在武进经济开发区的赵墅浜河、武进区牛塘镇籍家村河道和新北区西夏墅镇等地,溜之大吉。在此过程中,6名被告均有程度不等的非法获利。4月22日晚上,茆某、刘某两人在向赵墅浜河直接倾倒时,被守候已久的武进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迅速按程序移送武进公安局侦办。
经审讯,仅2009年4月16日—22日,被告人累计向赵墅浜河倾倒的有毒化工废液达290余吨,其中属于某化工公司的210余吨,属于残渣处理公司的80余吨。经武进环境监测站对槽罐车渗漏液体和赵墅浜河水比对监测,COD分别高达5.42×104mg/L和2.14×103mg/L,挥发酚分别为48.9mg/L和2.06mg/L,硝基苯分别为126mg/L和34.9mg/L,苯胺分别为12mg/L和1.83mg/L,造成处于太湖二级保护区与滆湖生态保护区内,用于农业灌溉,规划水域功能为IV类地表水的赵墅浜河严重污染。
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向水体倾倒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武进法院认为,徐某等6名被告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向水体倾倒有毒废液,数量大、因子多、浓度高、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葛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