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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关职权配置须改革
· 政法委书记
不能兼公安局长
· 政法委书记不再兼公安厅(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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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1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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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书记不能兼公安局长
  人大常委吴晓灵:

  政法委书记

  不能兼公安局长

  “被监督者是监督者的领导,这种扭曲的关系影响司法公正,政法委书记就不能身兼公安局长!”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直指公检法监督体系设置错位。

  “我们的政法委书记往往都身兼公安局局长,公安局本来是检察院的监督对象,但被监督者是监督者的领导,这个体制特别不顺。”吴晓灵表示,她曾经听到基层的法院和检察院的同志感叹工作很为难。“比如,领导开会决定了一个事。那这个领导包不包括政法委书记呢?如果包括,就得服从他的领导。但如果这个事情做得不对,从业务上来说,检察院和法院都可以对公安局做出的不当行为提出不同的意见。”

  吴晓灵指出,这种党的关系和行政关系的扭曲和错位,影响了国家的司法公正。据《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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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局长“兼书记”

  弊多利少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任命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原来只是个别现象,现在较为普遍。这种做法弊多利少、值得商榷。任命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虽然能解决公安局长个人的职级和待遇问题。但是,这种做法缺乏战略思想,不利于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司法公正。

  一是,不利于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地方任命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等于倒退了一大步,淡化了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二是,不利于我国的司法公正。我国的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是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有机整体。如果这三家对某一案件产生原则上的分歧,就需要政法委出面协调,长期的实践证明这样做有利于司法公正。但是,让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有大权独揽、削弱政法委职能的嫌疑,它不仅违背了我们成立政法委的初衷,更不利于司法公正。三是,不利于引导政法干部克服官本位思想。任命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虽然能解决其同级副职待遇问题,但是用这种办法来引导政法干部“努力奋斗”,不利于引导政法干部克服官本位思想,还有送人情的嫌疑。据大江网 作者郭锐

  

  

  ■

  网易青海网友:有点进步,但步子太小。

  网易广东深圳网友:这是一个好的趋势,也是一个必须出现的局面,否则执法不可能公正。最好公安局领导也不要兼任其他司法机关领导,这样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

  网易浙江杭州网友:关键是能公平、公正、公开。

  网易北京网友:都是换汤不换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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