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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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1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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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犯猝死,4名扭送人被判刑
  两年前,河南巩义市人白朝阳发现通缉犯刘进学,遂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组织抓捕。其间,刘猝死。法院一审认定,白朝阳及三个同伴犯有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10年以上徒刑。关注此案的刑法专家认为,任何公民发现通缉人员,有权扭送司法机关,白朝阳等人行为不构成刑事罪名。目前,该案诉至郑州市中院,等待二审开庭。

  发现跟踪扭送通缉犯

  卷宗显示,2007年12月29日晚,巩义市公安局局长武志亮接到白朝阳电话,后者报告说发现了一个网上通缉犯。

  白朝阳的举报内容,很快被转给巩义市刑侦一中队副队长刘帅萌。刘联系上白朝阳后,经过查询发现,白朝阳举报的刘进学确是网上通缉在逃人员。

  据介绍,在逃者刘进学是巩义市五七化工厂厂长,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2007年11月7日被与巩义相邻的沁阳市公安局网上通缉,刘一直在逃。

  白朝阳告诉刘帅萌,刘进学已在回巩义的路上,他已派人跟踪,并告诉了所派出人员孙现举的电话。

  刘帅萌与孙现举联系后告诉孙:“你们只管跟着,我们往高速路口去。”

  当晚,得知刘进学回巩义的消息后,白朝阳指派了孙现举等7人在路口守候,获得刘帅萌跟踪指令后,孙现举等人便一直跟踪刘进学的车。当车行至郑州北环路附近时,刘进学突然停车,下车准备离开。孙现举等见状,下车拉刘上了自己的车。

  通缉犯死亡 4人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30日零时36分,孙现举电告白朝阳“人已抓住”,白朝阳转告刘帅萌,刘又电告孙现举“我们在高速路口等着”。

  约20分钟后,正在等待警察到达现场的孙现举等人发现,刘进学身体发软。孙现举电告刘帅萌详情,刘让其赶紧将刘进学送医。1时55分,医院宣布刘进学死亡。天亮后,白朝阳等人到巩义市公安局投案。

  事发后,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公安部先后尸检,结果显示:刘进学死因,系外伤、情绪激动、精神紧张,诱发冠心病发作导致死亡。2009年3月3日,(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结论是:外伤及情绪激动等因素,导致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心源性猝死。

  几次尸检结果都显示刘进学表皮有擦伤,皮下出血,“损伤轻微,不足致命,可排除机械性暴力死亡,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件异地管辖,2009年3月31日,郑州下辖的中牟县检察院起诉白朝阳等4人,所控罪名为非法拘禁。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白朝阳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行为已超出合理扭送的程度,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2009年10月16日,中牟县法院一审判决白朝阳等四人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10年以上徒刑。其中,白朝阳被判11年。

  论证会上专家不赞成定罪

  案件一审判决,在法学界引发争议。

  2009年12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对该案进行了专家论证。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等专家认为,白朝阳等人是在公安机关肯定下协助抓捕在逃人员,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另外,司法机关证实,白朝阳与刘进学存在经济纠纷。一审判决据此认定,白朝阳等人非法拘禁刘进学,存在故意。

  论证中,专家指出,尽管被告人和死者存在纠纷,尽管白朝阳出于个人动机举报、跟踪死者,但不能否认被告人享有举报权和扭送权,更不能认定其行为违法。中国政法大学博导阮齐林教授指出,本案“扭送”有瑕疵,但不足以构成刑事罪名。

  此案在社会上和学术界引起争议,案件一审法院承认该案疑难复杂。今年3月11日,中牟县法院刑庭庭长张任德说,这是他们法院遇到的少有几个“疑难复杂”案件,疑难不在于案情本身,而是罪名的判定。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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