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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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1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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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短炒基金3月15日起收惩罚性赎回费
南京各银行均暂未执行新规
  昨日是证监会颁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执行首日,记者走访南京部分银行发现,各银行均未收到基金收取惩罚性费率的书面通知,所有基金申购与赎回费率目前仍按老办法执行。

  一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客户购买基金时签署的合同中有对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的费率规定,基金公司若要变更新的收费标准,需要修改与客户签署的合同。“目前我们既没收到来自银行总部,也没收到来自基金公司的书面文件,正式通知更改某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该工作人员解释,基金公司如果要修改基金合同,需要一段时间商榷具体的赎回标准,这需要一段时间。“而且证监会的原话是‘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这意味着证监会是允许基金公司收取惩罚性赎回费,但不是强制执行,基金公司最终将采取何种费率应对短期炒作者,还有自己的决定权,我们必须等基金公司的正式通知,在此之前我们都将按以前的老规矩办事。”

  老基金合同中赎回费率问题尚未调整,昨日及今日加入发行大军的金鹰稳健成长股票、泰达宏利财富大盘指数、广发内需增长混合基金三者招募说明书中对一年内赎回费率的要求为0.5%,但没有特别标明少于7日或30日所征收赎回费的费率。泰达宏利财富大盘指数基金一代销机构工作人员介绍,即使在售的新基金也是去年年底就上报证监会的,当时基金销售新规还未正式出台,所以在基金合同中没有特别注明少于7天或者30天赎回的惩罚性费率。“这些在售新基金募集结束后如何收赎回费?如果基金公司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也将按照老办法收取赎回费,如果有新规定,则将按照新规定。总的原则是,新规定未正式到达前,一切按老规定,新规定到达后按照新规定。”

  对于将要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人,将至少收取高达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基民姚小姐给记者算了笔账,2007年的10月底,她按捺不住股市的诱惑,又怕风险,于是投资5万购买了一只开放式基金,净值在1.7元左右。那时正是大牛市结束,股指从6000多点的高位迅速下落,她的基金也迅速掉价,不到一个星期就跌到了1.5元。“我当时也没有经验,立即就赎回来了,损失就几千块钱,还比较幸运。”她告诉记者,如果要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等于平白又雪上加霜,多损失几千块,加起来上万了”。

  “这样的规定,我觉得对我影响不大,毕竟对购买一只基金1个月以上的基民没有多大限制。像我这样定投一只开放式基金将近3年的基民来说,将来还能够免交手续费,何乐而不为。”基民李小姐在说起证监会的新规时,表示了赞同。2008年她定投的一只开放式基金,到2009年底前后两年共赚了2000多元,利润率超过30%。她认为“投资基金不要动摇,时间长了自然有收益”,对于没有经验的基民,一定要好好算笔账。

  快报记者 刘芳 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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