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1版: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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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1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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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关注医疗消费安全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尽管卫生部曾发布声明表示,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医疗纠纷不应纳入“3·15”活动内容,但医疗纠纷仍旧是消费者维权的重点领域和难点。最值得读者关注的是,去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审议通过,今年7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其中第七章就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内容。近日,记者走访了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业务委员会主任、医学硕士、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王金宝,请他就一些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点评,让患者了解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

  赵女士29岁,因“停经39+5周,见红40分钟”,入住南京某医院待产。孕期有围产期保健,无异常。入院诊断:孕39+5周,LOA待产、胎膜早破。次日凌晨开始规律宫缩,9小时后宫口开6指,等宫口开全后,人工转位失败,胎儿持续性枕横位。经加快催产素滴速,行会阴侧切+胎吸两次,胎头娩出但出现“肩难产”,医院按“肩难产”手法助娩出一女婴,检查发现婴儿右上肢肌张力差,后转另一家医院确诊为“右臂丛神经损伤”。江苏省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分娩方式选择不当所致

  律师出马:院方的整个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且与患儿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应构成医疗事故,且应承担主要责任。产妇生产过程中存在多种危险因素,包括“胎膜早破、巨大胎儿、持续性枕横位、继发性宫缩乏力,第二产程停滞”。所有这些因素如果每一个单一地看,选择胎吸或许不违反操作规程,而如果所有的综合在一个产妇身上,此时仍向患者及家属推荐胎吸,则是明显不负责的,有违医师应尽的注意义务。此外,院方在向产妇及家属推荐胎吸时,没有向家属交代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误导了家属。产妇及家属在此时是惶恐和无助的,是唯医师话是从的,因此根本不可能是家属选择,而是家属同意医师的选择。不能因为家属签了字院方就没有过错了。退一步说,即使真的存在肩难产,如果处理得当,这个孩子完全可以避免右臂丛神经损伤的。

  [案情回顾]

  颈椎术后他成了植物人

  张先生48岁,出差途中遭遇车祸致颈椎骨折,转入马鞍山市某医院,该院全麻下为张先生施行“颈前路减压+颈6椎体切除术+钛网植骨+钢板内固定”术,手术当天的下午麻醉苏醒,张先生主诉颈部难受,家属先后数次向医护人员反映,被告均未予重视。根据被告病历记载,18:50,患者出现呼吸困难,19:00呼吸心跳停止。被告19:10予气管切开、气囊辅助呼吸,心肺复苏成功后患者一直昏迷不醒,后转入南京一家医院,经过11天的ICU抢救,生命体征恢复平稳,但深昏迷状态没有改善,为植物人生存状态。此案一审判赔63万。

  医院存在明显过错

  律师出马:这个案子中,马鞍山市某医院在手术选择、术后病情观察及处理,以及对呼吸困难和心跳停止的抢救等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与植物生存状态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下午患者麻醉苏醒后,即主诉颈部难受,家属先后多次找医护人员,但医生只草草查看过一次,没有调整颈围松紧,没有打开颈围观察颈部有无肿胀、有无渗血,放任了病情的发展。19:00患者呼吸心跳停止,医院本应当机立断采取急救措施,却拖了10分钟之久,中间没有任何有效维持气体交换的措施,导致患者严重缺氧十分钟,大脑功能不可逆损伤至目前的植物人生存状态。

  [专家观点]

  看病时

  当有维权意识

  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具有自身的特性,就服务的“专业性”,以及服务或商品对患者可能具有的“危险性”而言,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比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关于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国一度成为《消法》实施过程中最富争议性的问题之一。卫生部也曾发布声明表示,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医疗纠纷不应纳入“3·15”活动内容。不过,王金宝主任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建议患者看病时要注意三点,以便在产生医疗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首先要履行正常的就诊手续 王主任认为,即使你找熟人看病,也应该挂号、请医生写病历,不要直接开药了事,万一产生纠纷,可以减少举证中手续不全带来的困难。

  其次是妥善保管好看病资料 包括门诊的挂号单、各种收费单据、影像学资料等,这不仅为下一次复诊提供参考便利,也能成为纠纷时的证据。

  最后要现场确认门诊病历的真实完整性 这一点至关重要,王主任指出,如果医生写错了,应现场请医生改正;如果医生漏写了则请医生补上漏写部分;如果病历上有不认识的字,一定要现场请医生告知。

  为什么现场确认这么重要?王主任告诉记者,曾经有个驾驶员下班被撞造成视网膜脱离,手术后失明,这起医疗纠纷是原告驾驶员败诉,败诉的原因就是病历上的一字之差。这个人初诊时告诉医生视力减退已有四五日,医生病历上误记成四五月,“日”和“月”意义大不相同,四五日视力减退的话做手术不致于失明,而四五个月之久的视力减退则失明的可能性很大。

  本版撰文 快报记者 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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