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热线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人比人 差距咋这么大呢
· 民警徒手攀上阳台营救
· 混凝土搅拌车翻倒
· 别人都回了,就他一个走了
· 5岁女童玩火烧了屋
· 民警和消防员徒手扒碎石抢险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10 年 3 月 1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9人结伴自驾游,路上爆胎翻了车
别人都回了,就他一个走了
  几个年轻人结伴去连云港自驾游,谁知在路上出现意外:汽车爆胎后失控发生车祸,一名成员在车祸中不幸丧生。沉浸在悲痛中的逝者家属认为,虽然这是意外,但也应有人承担责任。他们将自驾游的“发起者”、事发时的驾驶员、汽车租赁公司和汽车登记车主一起告上了法院。

  自驾出游,车祸身亡

  “这么近的旅游,怎么就出事了呢?”吴先生的妻子怎么也想不到,丈夫参与到连云港的自驾游,汽车翻了,别人都回来了,只有他一个人没能回来。

  吴先生与李某同在南京一家企业上班,按照吴先生家人的说法,去年夏天这次自驾游的发起者就是李某,参与的人当中,除吴先生是他的同事之外,其余人都是李某的网友。

  去年7月17日,一辆“金杯”面包车从南京出发开往连云港。车上共有8个大人1个孩子,只有李某认识所有人。这一车人在网上商量好结伴去连云港旅游后,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这辆车,这就开开心心地踏上行程。

  旅游期间玩得不错,两天后这一车人开始回宁。谁知不久就在宁连高速上出了事。

  事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显示,事发时间是7月19日傍晚6点,正常行驶的汽车右后轮突然爆胎,汽车失控撞上高速公路护栏,接着翻倒在路上。事发时的驾驶员张某是这次自驾游中的一名网友。

  车里的几个人纷纷爬了出来,事故让他们的身上都不同程度受伤,但吴先生受伤最严重。由于他坐在最靠近一侧车门的位置上,车辆撞击护栏时,他就被弹了出去。还没有来得及送到医院,他就因伤势过重离开人世。

  轻松自在的自驾游因为这次意外被蒙上了阴影,一行人回到南京后匆匆分别。

  孰是孰非,各执一词

  “好好的车怎么会爆胎呢?”吴先生的家人冷静之后质疑说,既然出去旅游,就该找辆好车,车的质量导致了车祸,是这次意外的罪魁祸首。

  他们随后委托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主任余雯,准备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经过一番准备,他们选择了四个被告:李某、张某、汽车租赁公司和实际车主,并将他们一起告上了白下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64万多元。

  “从租车业的行规来说,租车公司的首要责任和义务就是保证车辆租出时性能良好,以保证车辆在安全状态下行驶。但是此案中,车辆开出并不算太远的距离,就发生了爆胎,这说明租车公司存在明显过错。”余律师说,此外,这辆汽车的实际车主是南京一家数码公司,车主将车交给租赁公司,从中获得收益,理应承担事故的责任。

  不过,车主数码公司方面解释说,公司实际上已经将车转让给了这家租赁公司,只不过还没有来得及过户。而租赁公司提到这件事也一肚子委屈,他们认为,车辆本身没有问题,爆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爆胎之后也并不必然导致如此严重的车祸。

  至于事发时的驾驶员张某和签订租赁合同的李某,余律师则认为:“驾驶员在开车前对车辆做常规的检查,是必不可少的程序,张某在爆胎后没有及时停下车,导致车祸,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辆汽车是李某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他所肩负的责任当然要比其他同乘人大得多。他在签订合同以及之后的取车过程中,有义务对车况进行认定,这是他应尽的义务。”

  张某觉得很冤枉。他说轮胎的质量不是通过肉眼就能观察到的,即使他开车前仔细观察也不可能发现那只轮胎不合格。况且,交警部门在对这起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时,得出的结论是属于意外。对于同事的死,李某表示很难过,他同时也觉得是意外,自己并没有什么可以承担责任的地方。

  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

  通讯员 白法 快报记者 马乐乐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