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8版: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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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玲: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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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1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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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应修改
  “从两高报告中很容易看出,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正在进一步加大。”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昨天对记者表示,“良法出公正”,越是如此越要完善有关贪污贿赂罪的法律条款,现行刑法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的立法缺陷有待修改。

  刘玲说,我国《刑法》中有关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还是1997年修订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样的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也存在差别,特别是对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上的量刑标准差距不够大,弱化了对“大贪污犯”的威慑与惩治作用。刘玲建议,应该拉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额度的量刑幅度,通过无期、死刑等加重处罚以达到警戒“不敢去贪”的目的。

  此外,刘玲还建议完善对行贿行为的法律监管。“现在查办的都是收钱人,但是对送钱人处罚不够。”刘玲说,通过建立档案查询系统,今后从工程建设到政府采购扩大到所有经济领域,可以一票否决,“如果有行贿记录,就不能参与招投标。”

  快报特派记者 郑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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