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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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1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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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共知识的代表委员就该退席
  议案提案涉及的都是公共领域中的事务,所以代表委员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知识。比如说,首先就要有宪法方面的知识,以不让自己的提案议案有违宪之嫌。可惜的是,一些代表委员对这些公共知识的储备几乎是零,这样的代表委员,无疑应该退席。

  近观两会代表委员的有关言论,感到他们的公共知识少得令人遗憾。两会是最高参政议政场所,要求参会代表委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公共知识,因为议案提案涉及的都是公共领域中的事务。根据媒体报道,可以发现,一些代表委员这方面的知识几乎为零。

  个例一:全国政协委员倪萍说,“在大的会议上举手表决时,我从来没有反对过或弃权过”,为什么,因为“我是(考虑)国家利益的,我热爱这个国家”。作为公共知识之一,国家与政府的关系,倪委员显然处于无知状态。人大会议上的工作报告,只能是政府工作报告,不会说是国家工作报告。同样,两会各种议案包括表决,都属于政府职能范畴而非国家。有的议案对国家有利,有的议案对国家不利。国家构成三要素:土地、人民和政府。政府固然可以代表国家,但国家并不等于政府。这正如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他的选民,但并不等于选民。选民对他的代表可以说不,代表当然也可以对议案说不。有时为了对国家负责,恰恰需要代表对他认为不利于国家的议案行使否决权。倪萍对各种表决从不反对或弃权,首先就是不负责任。如果按照倪委员标榜的爱国主义逻辑,那么别的代表弃权或反对,似乎就是不爱国。如此,倪委员不如索性建议下去,为了大家都爱国,一律取消人大电子表决器上的红黄按钮。

  个例二:“给电脑、手机都装上监控软件……”,这是全国人大代表沈长富提出的议案。如果说倪委员的问题在于无知,这个议案则表现为提出者在公共知识上的透支。想想全国有多少人使用手机与电脑,两者相加几乎是一个全民的数字。该议案虽然以“构建健康网络环境”为名,但却几乎把全体人民视为潜在的需要监控的对象,显然出错了主意。

  这位代表公共知识的缺乏,首先就在于他不知宪法为何物。人大代表首先要有宪法方面的知识,而且还要知道立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不能让自己提的议案有违宪之嫌。这是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照宪法,该议案等于把所有的手机和电脑用户都看作有刑事犯罪的嫌疑,这岂不是让所有的人都人人自危。人大代表的角色是权力,他要网罗的对象却是如此广泛的权利,该提案不啻是要让权力全方位地监控权利。果如此,这是一个什么社会。这里,我宁肯抱以善意对这位代表表示一下我的同情,过于缺乏宪政知识,过于无知无畏,才敢提出这种与人为敌与天下为敌的议案。

  除了上面两例,其他如政协委员巩汉林拍着胸脯称:“今年的提案水平很高,不会再是小学生水平。”如果在公共知识上,以前还是小学生水平,今年能提高多少,还需存疑。至少我怀疑,这些明星委员是否能有时间、精力乃至兴趣在公共知识上下功夫。另外,代表委员与会,其职份就是参政议政,而不仅仅是带耳朵来听。这样的代表委员等于是占着名额,却放弃了公共责任。在问责一些两会代表委员的公共知识缺乏之外,我以为,无论是缺乏公共知识,还是放弃公共责任,这样的代表委员都应退席。

  (作者系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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