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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张休妻文书背后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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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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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休妻文书背后的故事
  ■南京收藏家珍藏着一张咸丰年间的休妻文书,它上面都写了些什么

  ■关于古代的休妻制度,其实我们的不少理解都是有误的

  ■长达三千多年的休妻制度,究竟在何时结束了

  “今小人遭这场横事,配去沧州,生死存亡未保。娘子在家,小人心去不稳,诚恐高衙内威逼这头亲事。况兼青春年少,休为林冲误了前程。却是林冲自行主张,非他人逼迫,小人今日就高邻在此,明白立纸休书,任从改嫁,并无争执。如此,林冲去得心稳,免得高衙内陷害。”这就是《水浒》中的林冲休妻。

  类似情节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古装电视剧中常有体现,而在古时,休妻,是男性的特权,一纸休书就可以把朝夕相处的妻子逐出家门。昨天,江苏省收藏协会会员叶德兴给记者带来了一封咸丰五年的休书及一份1951年的离婚案件,也许会让许多女性在今天的这个“三八”节里心生诸多感慨:休妻制度从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古代的女子不甘愿被休有没有办法?而古时男子的“妻妾成群”有没有限制……

  “休妻”至少有3000年历史

  “因妻袁氏不守妇道,凡事不让不忍,多嘴多舌,拨弄是非,虽经多次劝解,恶总是难改成善……特书休书一纸并将袁氏送还袁门,日后听凭娘家任意发落,男方老少均不干涉,为防生变立字为据。”落款为立休书人李梦祥,族首李德明,时间是咸丰五年九月初三日。

  这是一封字迹隽秀的休书,长80多厘米,宽近30厘米,虽然字体一样,但是却能明显看到字有两种颜色,颜色稍深的显然是后加上去的,就感觉像现在的奖状,固定格式后“填空”就行,这未免让人怀疑它的真实性。

  “这不是真的,是复制的,但是内容与真的一模一样,”昨天,叶德兴爽快地告诉记者,真的也有,只是觉得珍贵没拿出来。如果真有类似原件,那么也意味着休书是有固定格式的,是不是真的需要时买一张填上姓名、时间就行?对此,常年研究婚姻法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博士董长春教授也答不上来,仔细研究着这份休书“赝品”:“这个倒还真把我难住了,没有研究过。”

  不过,说及休妻制度,董长春告诉记者,它至少有3000多年的历史。早在西周,休妻就开始了,但是史料上记载的不是很多。“准确地说,休妻制度在汉代才有明确记载,可是一般而言,约定俗成的说法指西周,所以也就认定西周起就有休妻制度了。”

  据介绍,休妻是指一定的条件下,丈夫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中国古代妇女出嫁只有从一而终,并无离婚一说,离异权掌握在男子手中,只有丈夫有权不要妻子,将其赶回娘家,这就是所谓休妻。

  而古往今来,在男性专政的制度下,又有多少痴情女子甘愿“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诗人徐志摩的原配张幼仪就是其中一位,徐志摩在英国期间爱上了林徽因,并与张幼仪分手,这段感情纠葛是他的剑桥爱情诗灵感的主要来源。《笑解烦恼结》(送幼仪)实际上是给张幼仪的一纸休书。徐志摩把他与张幼仪的婚姻当成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办婚姻,他鼓励张幼仪与自己一起彻底了结这笔“糊涂账”,解开这“烦恼结”,各自去追求自由的生活。问题是,张幼仪万里之外来投奔他,徐志摩却用“鼓励”掩饰自己的遗弃,从此他的身边围绕着才女、名媛、千娇百媚的红颜。而张幼仪则一生未再婚嫁,还侍奉徐的双亲到终老,为了自己所爱的,哪怕他已经彻底地背叛,也要永远地等下去,在心里永远留下他的位置,临死还自我安慰:这一生也许只有我最爱徐志摩。

  董长春称,“休妻制度”毒害很深,让许多女人自愿放弃了属于自己幸福的权利。

  古人休妻也有一定规范但执行不严

  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在古代,如果一个男的不想要原配妻子,只要一纸休书就可以解除婚约,其实不然,它有一个规定,可是遗憾的是执行并不严,一直到元代以后,实行才变得严格。

  董长春介绍,中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7种理由,这就是所谓的“七出”“七弃”“七去”,“七出在西周时原来是礼制,唐朝时定为法律条文,在《大戴礼记·本命》中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无子去(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淫去(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妒去(妻子好妒,造成家庭不和),有恶疾去(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多言去(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窃盗去(即妻子偷东西)。”董长春告诉记者,从允许休妻的理由来看,主要是站在丈夫及其家族的角度并考量其利益,对女性的权利保护是极小的。

  事实上,虽然在礼制中已经有了“七去”的说法,也成为一般人休妻的重要准则,可一直没有成为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不按照七出原则而离婚的例子仍经常出现,“像著名的外交军事家班超,因为同僚说他沉溺于家室之乐,就愤而休妻,这就不符合‘七去’,这个规定实际上到了元代以后才被要求严格执行,否则要受处罚。”而且,董长春表示,在休妻制度上,除了男方可以提出外,公婆也可以提出,如果以“七出”为由提出休妻者,可以不经官府,但是必须由丈夫本人亲写休书,然后经夫妻双方的有关亲属联名签署,包括夫的父、母、伯、姨、舅,妻的父、母、伯、姨、舅及左邻右舍等。“休掉妻子后,男方再娶不需任何手续,但女方再嫁时,必须拿着前夫写的休书到官府备案,以证明单身,才能再嫁。”董长春认为,这也是对女性不公的一个突出表现。

  大家都熟悉的蒋介石,当年为了宋美龄,一纸休书了断三个女人情缘。其原配夫人毛福梅,当年由蒋母做主明媒正娶来到蒋家,俗话说“糟糠之妻不下堂”,毛氏视休妻为奇耻大辱,坚决遵守“从一而终”的古训。毛氏贤惠,得人心,族众、亲友、邻里都同情她。但就是这样一个无可挑剔的女人,蒋介石依旧决然“休”了她,然后公开宣布与其他两女并无婚约,从而顺利娶得美人(宋美龄)归。

  年满40而无后嗣者,必须纳妾

  不管妾再多,妻只有一个,古时,也是实行的一夫一妻制。董长春举例,早在西周,就有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娶妻是一个非常正式的事情,须经过‘六礼’”。何为“六礼”?即纳采(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姓名、生辰,占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男家择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新郎到女家迎娶)。“这些环节一个都不能少,以示正规。”

  除此之外,董长春告诉记者,在古代,娶妻除了“六礼”外,还跟现在一样,需要到相应的登记机构登记,西周这个机构叫“媒氏”,春秋时称“掌媒”,三国时称“媒官”,两晋时,虽无官名,但有相关官员执掌婚姻……“比如,大家熟悉的《红楼梦》中就多次有官媒记载,婚姻登记一直延续至今,只不过现在的婚姻登记机构为民政局。”

  但是“一夫一妻”制并不意味着不能纳妾,中国有句古话:“三宫、六院、七十二妃”,说的就是中国皇帝的纳妾现象。传说周文王就有后妃24人。秦始皇灭六国后,曾将原六国宫中与各地挑选出来的佳丽上千人,全部收入阿房宫中。到了汉朝,汉元帝宠幸3000,东汉桓帝蓄美5000。最高纪录的保持者还要数唐明皇李隆基,当时从都城皇宫到各地行宫的宫女人数竟达4万之众。

  “举杯邀明月,对影成三人”。这样的佳句也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唐代大诗人李白也是一位一夫多妻妾制度的“执行”者。李白性情豪放,风流倜傥,洒脱不羁,酒色二品最为钟情。据考证,李白不仅娶妻四次,而且小妾多得难以计算。李白也在自己的诗句中充分表现过,如“余亦如流萍,随波乐休明。自有两少妾,双骑骏马行”等。

  在明代的法律上还明文规定:凡男子年满40而无后嗣者,得纳妾。这是因为中国有所谓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古训,娶上几个小老婆,都是为了给祖宗延续香火。“这也给中国古代男子纳妾找到了一个很好的注脚,使纳妾变成了一种堂而皇之的行为。”董长春称在古代,妾的地位是很低的,可以买卖,可以赠送,不受任何限制。

  “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这是中华民国时期司法院1931年院字第647号对重婚的解释,因此纳妾现象在民国时期还是普遍存在的。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取缔了这一制度,并对在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纳妾的,依重婚处理,这才真正废弃了纳妾制度。

  封建社会也有一丁点保护妇女的法规

  在封建社会,男女结合后,女子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均属于丈夫所有,允许男子单方面离婚,丈夫享有离婚的特权,这种离婚以丈夫及其父母的意志为转移。这种制度对女性的不公,明代的宋濂、清中叶的俞正燮等人最早进行了批判。可是一直等到清末民初,休妻制度才连同传统的婚姻制度一起受到许多知识分子的广泛批判。

  而在各个时期,也有少量的女性抗争过,比如《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就有记载:南宋时,卓五姐嫁与林莘仲,后因林莘仲外出六年音信全无,卓家提出离婚并退还聘礼,林家表示同意并领取了退还的聘礼。后卓五姐改嫁他人。林莘仲还家后不同意离婚,诉至官府。官府认为按照法律的规定: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家,六年音信皆无,女方可以提出离婚。现卓五姐已改嫁他人,林莘仲的要求于法不合,不予支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但是卓五姐显然没有这样,她主动提出了离婚,寻找自己的幸福和自由。”

  据介绍,后来在女性的反抗及知识分子的批判下,封建法律中也完善了“休书制度”,认为“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特定事由发生时,女方也可以要求由官府来处断离婚,其间也相继出现了部分保护妇女权利的法规,比如古代婚姻制度中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比如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附依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但是,记者了解到,这些规定,实际上并没有相关机构去强制执行。

  休妻制度究竟是什么时候废除的

  那么,这个极度“藐视”妇女权利的休妻制度是什么时候消失的?有没有正式文件下达呢?

  董长春介绍,近代以来,无论是清末的修律、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民国南京政府的立法,均未明确说明废除休妻制度。“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次确立了离婚自由的原则,从而在立法了废除了中国古代的休妻制度。1950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这同样也在制度上废除了休妻制度。”不过,他告诉记者,在香港,休妻制度一直延续到上世纪70年代,“香港是英属殖民地,在民事方面,英国一直尊重大清律例,严格意义上不干涉,所以上世纪70年代前休妻纳妾制度一直存在。”

  本版主笔 快报记者 毛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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