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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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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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狼来了”,是把一碗水端平
江苏四市书记市长谈拆迁新条例
  拆迁被指“天下第一难”,两会前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自然是一大热点。有专家及委员透露,一些地方官员已经提前嘱咐他们“嘴下留情”了。对此,江苏的人大代表、官员们怎么看?快报特派记者昨日就此专访了四位书记、市长。

  【话题】

  “新条例出台,市长就没法做了”

  建言审查拆迁条例的北大5学者之一的王锡锌透露,两会前他曾接到一些地方政府市长、管理者打来的电话,担心拆迁新条例出台后,城市发展、经济发展面临挑战,甚至有市长直言,如果新条例出台,市长这个职位就没法做了。

  全国政协委员冯世良也表示,一些代表委员临行前即接到地方官员“嘴下留情”、“地方财政就靠卖地、建房这点儿东西,你们要考虑切实利益”的嘱咐。

  目前,拆迁的70%-80%是商业开发拆迁,如果新条例出台,70%-80%的拆迁将暂停。商业开发要和房屋所有者进行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协商谈判来解决问题。很显然,这部分的征收和拆迁会更加困难。

  拆迁新条例

  不是“狼来了”

  全国人大代表、盐城市长李强:

  拆迁新条例

  不是“狼来了”

  拆迁涉及到非常广泛的群众利益,必须完善法律政策支撑体系,否则矛盾太多、问题太多。就此而言,有这样一个条例是好事。我跟我们的干部也不止一次说,“不要跟狼来了似的。”任何政策都有双面观,看似政府的执政行为多了约束,但同时也更能优化拆迁的政策与执法环境。其次,新条例规定公共利益拆迁的主体是政府,房地产、经营性拆迁的主体是企业,今后拆迁和补偿只能是协商,不可以强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这对房地产企业的拆迁行为是极大的规范。

  建议:除了要依法,化解“拆迁难”还要靠这两条:一是政府与群众良性互动。政府要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拆了以后居住条件能否改善,既得利益能否得到保护,政府都要替群众考虑到;群众也要理解政府,没有拆迁就没有老城改造、新区发展。二是优化工作方法,抓好配套措施。例如安置房的建设,最好让拆迁群众从老房子搬到新房子做到“零过渡”、无缝对接。新的安置地公共设施水平要比原来优化,不能孤零零的在城郊盖套房子了事。要特别关注好困难群体,这部分人政府应该予以兜底。

  拆迁一要“依法”

  二要“为民”

  全国人大代表、常州市长王伟成:

  拆迁一要“依法”

  二要“为民”

  房屋是群众最重要的物产,理当受到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保护。因此,拆迁新条例的制定完全必要、非常及时,这么重大的事情应该由法规进行规范、协调。同时,这也可以提醒我们要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减少和避免大拆大建;提醒我们要格外重视规划,减少不必要的拆迁,很多拆迁就是因为规划的落后和失误造成的。要总结反思、吸取教训,不能今天刚建的,明天又拆。但是任何事情都要全面去看,并不是说今后就不要拆迁了,而是要走“依法”、“为民”的拆迁道路,同时还要“有情”,多为老百姓的利益考虑。

  建议:拆迁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出台前要多听不同意见,不但要研究可行性,还要研究不可行性。其次,国家这么大、发展这么不平衡,要给各个地方的执行留点空间,而且要统筹兼顾、系统研究。除了对国有土地的拆迁,对集体土地、农民房屋等拆迁也应进一步深化。

  “一碗水端平”

  就没什么担心的

  全国人大代表、淮安市委书记刘永忠:

  “一碗水端平”

  就没什么担心的

  有人说,地方政府担心拆迁新法影响财政,所以很抵触。我觉得不用这么紧张。拆迁是为了整个城市发展,而不是政府赚钱的工具。就淮安来说,财政收入绝大部分来自工业税收,拍卖土地所得占的比例很小。

  新政里有一条:危旧房改造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才能进行改造,有人认为这个比例太高,以后拆迁工作就没法做了。换个角度来看,新法对政府也有有利的一面,拆迁总会遇到一两户“钉子户”,就是不肯搬,索要高额补偿款。但新政就很明确,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什么都不做,又不肯搬,那地方政府有权强制搬迁。

  建议:只要依法律程序办事,阳光操作,一碗水端平了,就没什么可担心的。目前淮安有个拆迁保障模式,如果被拆迁户买不起商品房,又享受不到针对困难户的经济适用房,还可以买共有产权房,即居民掏一部分钱,50%或70%,而政府拥有另一部分产权,通过政府居民共有产权的模式,来解决“夹心层”问题。

  关键要解决好

  新房子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南通市长丁大卫:

  关键要解决好

  新房子问题

  在新条例里,有一个变化很关键,拆迁改成了“征收”,这个词要求政府的工作更加人性化。老房子被拆了,新住房问题如何解决?拆迁中引发矛盾往往就因为这个难题。新条例里对补偿有所规定,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两者结合。说实话,很多老百姓是愿意要房子的,但不少地方的安置房建得很远。在这方面,南通的拆迁安置房建设有两大原则,一是“拆一还一”,二是就近安置,不能把原本住在城市中心的居民弄到那么远的郊区去。拿到的房子和以前面积一样的话,一分钱也不用付,而且和以前的老房子比,升了值,老百姓当然愿意。

  建议:与旧条例比较起来,将公共利益进行征收,与商业开发区分开来这是一大进步。不过,纯粹的商业开发毕竟不多,很多既属公共利益范畴又涉及商业开发的,比如危旧房改造,在拆迁新法里定义为公共利益,但它后面的操作就可能是商业开发。这样的情况究竟如何操作?应当给予更明确的界定,基层具体操作的时候,才能做到有法可依。

  难点在于界定

  “公共利益”

  

  【律师代表】

  难点在于界定

  “公共利益”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告诉记者,在她日常所承办的案件中,不少与拆迁有关。特别是《物权法》出台后,提高了老百姓的维权意识,“钉子户”越来越多,纠纷也越来越多。“但是光靠一部《物权法》是远远不够的,拆迁新条例应尽早出台。”

  在新条例草案中,对公共利益拆迁、商业性拆迁进行了不同的规范,但是到底这里的“公共利益”该如何界定还有待明确,不能有漏洞,否则很容易产生分歧,带来新的纠纷,并可能会因此削弱对开发商拆迁行为的约束性。

  快报特派记者 郑春平 孙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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