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2万定金,去签合同的时候却发现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了。”买房、物业方面引发的消费纠纷不少。昨天,常州市消协就房产、物业消费纠纷做了点评。
案例一
2009年4月,消费者翟女士看中了武进湖塘某楼盘的一套房子,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同时付了2万元定金。当翟女士如约带着有关材料去售楼处签订合同时,开发商未能与之签订,原因是售楼工作人员由于没有交接清楚,翟女士看中的房屋在其签认购书前已经出售了。
消协点评:本案中,开发商非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售出,因此不构成欺诈;但由于工作失误导致不能签合同,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二
消费者吕先生与金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5年签订了协议, 2008年11月交付时向物业公司支付了物业管理费,但没有装修入住。2009年的2月18日发现房门被撬,房屋内所有电线及相关用品被盗。而在这之前,小区已有住户被盗。
常州市消协点评:虽然该案例中消费者的财物被盗,财产受损,是第三者侵权所为,不是物业公司所为。但是,物业公司在发现被盗事件后没有采取相应的告知等义务,所以应当应当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肖谐 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