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2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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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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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对权力可以“钓鱼”采访
  对社会和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可行;对政府和官员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政府或官员不能对公民“钓鱼”,而公民可以对政府和官员“钓鱼”,这是因为对权力必须有广泛的约束,以使政府和官员懂得敬畏权利。

  广州有一个奇怪的案件,受审官员称被记者“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已经广为人知。媒体并非执法机构,“钓鱼”行为也许有,但“执法”,从何谈起?

  报道说,广东电视台两名记者对虚假地质灾害报告进行暗访,在付给广州地质调查院质量审核部副部长罗锦华2.5万元后,果真拿到了假报告。此事曝光后,罗锦华被起诉。(3月4日《广州日报》)

  这确实是“钓鱼”行为,它如果由执法机关完成,应属“钓鱼执法”,不能被接受。但记者的“钓鱼”行为,与执法机关“钓鱼执法”,应属不同性质,它对证明官员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有效的。

  必须承认,记者采用了一种并非常见的调查采访方式,它甚至不同于“暗访”,但这种并非真实需要而佯作采访,其实并无不可。例如记者并无投诉事项,但仍然可以拨打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公开电话,以验证投诉渠道是否畅通。

  对社会来说,最重要的,总是如何监督政府和官员,如何使公权力暴露在阳光下。媒体并非公共权力,而是大众的言论机构,说到底,仍然是一种权利。媒体采用不违法的采访方式,获得官员或政府存在滥用权力现象的证据,这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客观反映,在社会和法律层面无可非议。

  换言之,就“钓鱼”行为来说,政府或者官员不能对公民“钓鱼”,而公民可以对政府和官员“钓鱼”,这是因为对权力必须有广泛的约束,以使政府和官员懂得敬畏权利。受审官员把钓鱼采访和钓鱼执法相提并论,无非是想脱罪。

  如果说官员要受到更多约束就是不公平,那么这个人就可以选择不做官员。权力与掌权者天然容易扩张权力,并对社会产生决定作用,故此,必须给予社会和公民更充分的保护,同时对政府和掌权者加以哪怕“过分”的约束。

  这种不对等体现在很多方面。例如,公民的隐私必须予以绝对保护,而官员则不能借口个人隐私而脱离监督。例如,普通公民的道德瑕疵可以容忍,不必遭受过大的谴责,官员的道德瑕疵则必须放大到是否适合担当职务的高度。

  对社会和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可行;对政府和官员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这就是在政府、官员和社会、普通公民之间的不对等。这种不对等的关系,是为了形成政府与社会、官员与普通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如果不能钓鱼执法等同于禁止钓鱼采访,那么,权利就将在这种似是而非的类比中遭到更大的伤害,而那些容易扩张的权力,也将变得更加肆无忌惮。

  (作者系著名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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