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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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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仍可缓缴社保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期延长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记者昨日获悉,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日前联合出台文件,明确延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今年企业仍可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为进一步做好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局势,今年江苏将对96号文件中规定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率”“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历史欠费在2010年内无力清偿的,可继续按规定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上述困难企业经批准少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经费由各级政府补上,确保职工利益不受影响。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今年的就业优惠政策将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有关人士表示,为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鼓励中小企业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等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服务外包企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法批准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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