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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2 月 2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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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福利补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专家建议:或应调整个税起征点
  快报讯(记者 陈英 项凤华) 记者昨天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日前该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函的通知,要求将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收入纳入工资管理,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

  据介绍,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将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误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

  尽管将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主要是剑指垄断行业高福利,但客观上,最受影响的是接近个税起征点的人,比如职工张某原来每月工资1800元,达不到起征点,但单位给他400元交通和住房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的话,他就够上缴税的“门槛”了,必须缴纳个税。这无异于在原本收入不高的这部分人身上又“扒了一层皮”。

  因此有关专家认为,在将诸多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同时,应调高个税起征点,只有这样,才能既使高收入人群包括福利费在内收入水平受到抑制,同时又能使中低收入职工在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后,实际收入水平不会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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