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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2 月 2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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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官员处分期满照晋升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可建议违纪干部辞职
  前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违法、违纪的官员,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责令辞职、免职的建议。此外,草案还对违纪人员处分的执行程序、受处分人员解除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

  监察建议具有法律效力

  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的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是监察机关的一项权限。按照草案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任免行政监察对象的部门和单位建议对行政监察对象给予责任人责令辞职和免职的处分。

  “监察建议不是工作建议,具有法律效力。有关机关如没有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监察建议,拒不采纳的要给予处分。”监察部法规司负责人说,草案增该规定,除了是为了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的衔接,还为了体现监察机关对这些监察对象的监督检查,进行监督。

  人事部门须执行处分决定

  草案中规定,监察机关对违反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规定,由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监察部法规司负责人表示,被问责的官员都有处分期限,“不是免职以后终身不再用,期限满后,由监察机关负责联系,及时解除处分,按照正当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对受处分人今后的晋升不会有影响,“如一个处长被撤了,撤了以后可能降了两级以上,由处长降为正科,撤职的处分期限是两年,两年后,从正科为起点可以继续往上晋升。”

  行政监察对象不包括中央机关

  以往,我国国家公务员是专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实施后,将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的范围。

  监察部法规司负责人表示,应维持现有的行政检察对象范围,因此,草案将行政监察对象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没有将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行政监察对象范围。

  对实名举报的要予以回复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监督,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举报制度,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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