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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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2 月 2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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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警总队原总队长陈洪刚一审判20年
  25日,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原总队长陈洪刚受贿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陈洪刚因犯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个人财产40万人民币,追缴赃款326万余元及不明来源财产584万余元。宣判结束后,陈洪刚没有当庭表示上诉。 

  陈洪刚在担任南岸区党委书记、公安分局局长及市交警总队总队长等职务期间,收受贿赂54笔,从价值几十万元的房产,到仅100元的字画,共计折合人民币326万余元。

  和其他“落马”的官员不同,陈洪刚的“捞钱”术还包括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办理“666、999、111”等特殊车牌号。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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