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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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2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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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办公用房的公共性去哪儿了?
  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不是个人利益,也不是机关工作人员的集体利益,从道理上说,它应该是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但现在,很多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却成了机关工作人员的集体利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为何失去公共性,如能保证它的公共性得以体现,这才是真正的问题。

  2月24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划归公共利益引发争论。

  人们争论的与其说是一个定义,不如说是一种现实。

  争论是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而起,在这个条例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被列入公共利益。

  作为替代原“拆迁条例”的法规,“征收和补偿条例”调整的是城市建设与公民利益保护的关系,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是否公共利益,只是涉及到的一个细节。然而,在社会生活层面,机关办公楼不断升级、奢华成风的问题,实在是众所关注,豪华办公楼高耸,国家机关门禁森严,公众被视为闲杂人等不得进入,这也是常见的情形。

  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是公共利益吗?我想,这可以从两个方面看,一是它是否应该是公共利益,二是它事实上是否公共利益。应该怎样,这是一个定义问题;事实怎样,这是一个现实问题。

  如果说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不应该是公共利益,那么,它该是什么利益呢,是个人利益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集体利益?它是国家利益吗?我想,国家利益应该是运用于国家之间的概念,在国家之内,并没有超越公共利益的国家利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该属于公共利益的,它的用途应该是有公共受益性和参与性的。

  然而,现实的情况又怎样呢?正如人们已经看到的,一些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变成了机关工作人员的集体利益,公众不因为这些建筑的建设而获益,反而为这些建设深受其累,而且无论从国家机关的行为逻辑还是建筑本身,公众进入与参与都严重不足,其行为有悖于公众,其院落隔绝于公众。

  所以,问题不是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而是如何保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是一种公共利益。现实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乖谬之处很多,但如果就此认为它本来就不该划归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又何以认定其属性,是否会在理论层面首肯其部门利益化、群体利益化的合法性?

  道理上讲,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属于公共利益;现实上讲,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往往不是公共利益。这是现实不合乎道理,需要的不是改变道理,而是改变现实,使现实合乎道理,这就是“合理化”。

  说到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就当然地称为公共利益,这也是荒谬的。如果有谁要人们认定,那就相当于强迫人们接受挂羊头卖狗肉的事情。挂羊头卖狗肉的事情多,需要的不是禁止挂店招或卖肉,而是确保店招与货品相符。

  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为何失去公共性,这才是真正的问题。它本来是公共利益,但没有成为公共利益,这种悖谬是怎样发生的?无他,公众失去了决定的权力而已。

  公共利益,应决断于公众。一个国家机关是否需要建设办公用房,建设怎样规模和规格的办公用房,公众无法表达意见,国家机关自己主张,另外的国家机关或者这个提出主张的国家机关自己就可以作出决定,怎么能够不“宫阙巍峨”呢?公众只有出钱的份,只有“眼看它起高楼,眼看它用高楼”的份,公众的钱也不掌握在公众手中,国家机关掌管,国家机关任意调用,公共利益就会变成美丽的旗号。

  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是公共利益,但只有公众去决定它是否该立项,建成多大规模,投入多少资金,建成后怎样使用,才能保证公共利益落实。正确的办法,不是在拆迁或者征收条例中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从公共利益中排除出去,而是在国家法律和国家制度的层面构造公共利益实现的途径。这就如同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不是否定权力的存在,而是为权力套上笼头。(作者系著名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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