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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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2 月 2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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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闸200米内禁修码头
  “禁止在船闸引航道和引航道外200米范围内修建码头、设置装卸点等影响通航的行为。”记者昨天从市航道部门获悉,新修订的《苏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该《办法》对航道桥梁和码头建设范围进行了明确:在航道上新建桥梁的,应当一跨过河,通航净空尺度应当符合航道规划等级标准。其中,确需在水中设置墩柱的,通航孔净宽不得小于航道规划等级宽度,并应当按规定设置桥涵标和墩柱防撞保护设施。在航道两侧建设码头,应当选择航道顺直段,码头与桥梁、弯道、航道交叉口等的距离应当在200米以上。同时,禁止在船闸引航道和引航道外200米范围内修建码头、设置装卸点等影响通航的行为。

  苏航轩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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