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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2 月 2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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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职拒付违约金

  劳资双方对簿公堂

  在上海,刚到公司的翻译王某就被派往南非办事处工作,但因为水土不服等原因,王某身体不适,见自己身体状况没有好转,王某向公司提出回国工作请求,遭到公司拒绝后,王某提出辞职。但公司不仅拒绝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同时要求王某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为赴南非的路费等共计2万余元。双方僵持不下,于是对簿公堂。

  王某请求裁决公司发放拖欠的一个月工资,而公司的诉求理由是,王某在职期间不能胜任工作,而且合同中已经约定,如果王某在合同期满前离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劳动仲裁支持了王某的请求,裁决公司向王某发放拖欠的最后一个月工资,王某无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王某为什么会得到仲裁的支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介绍道,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公司没有拿出证据证明王某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因此败诉,所以应当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违约金不能支付的原因就在于,路费不能列入违约金,能够列入违约金的只能是专项培训费用。为此,他提醒,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掌握劳动合同法的第22条、23条和25条,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违约金:一个是专项培训费用,还有一个是需要对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进行保密,这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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