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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2 月 2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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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女友过年搞出“状况”
发生性关系被要求额外付费;网友求助:这算不算违法
  昨日,在天涯重庆社区,一个帖子讲述春节租女友回家蒙父母,结果双方“来电”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回到重庆结账时,“女友”提出要为此多付1000元的额外费用,他不知该不该给,给了就算性交易,涉嫌卖淫嫖娼吗?

  为此,记者联系到发帖人LEELI2005,她说是朋友王军(化名)的事情。原来,王军今年已经30岁了,大学毕业后就一直在重庆从事汽车销售工作。老家在四川巴中,父母早已经下了“催婚令”,去年春节,他只身回家,虽说父母也笑脸相迎,但他看出笑容后隐藏的失望。当时,他下决心尽快找一个,但直到今年春节再次来临,女友仍无着落。

  为了让父母高兴,春节前一周,他在网上发了一个帖子,租女友回家过年,为了防止遭到不良女子骚扰,他还特别提出要求:容貌尽量不要太随意,身高165cm以上,学历不要太低,年龄在21至24周岁之间,从事正当的工作,有不良前科者免谈。同时,他开出每天300元的租金。

  此帖一出,还真引来了应征美眉无数,经过网上聊天了解,王军最后选出24岁、自称是广告公司的陈琳琳(化名),两人见面后,经过协商,还签了一份协议,王军保证不做陈琳琳不愿意的事,如果牵手、拥抱超过10次,均得另外支付100元。

  大年三十,两人来到王军老家。王军父母非常高兴,见“准儿媳”漂亮又懂事,一个劲儿地吩咐儿子要对陈琳琳好。在家里待了两天,两人都觉得很聊得来,还私下开玩笑,说干脆假戏真做。第3天,父母让王军带陈琳琳去看望舅舅。

  谁知,当天晚上,王军喝得有点多,在舅舅家留宿,舅舅没征询二人意见,就将两人安排到同一个房间。当晚,两人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第4天,两人回到重庆,在结算时,意外发生了,在王军递给陈琳琳1200元时,陈琳琳提出要多付1000元,因为那晚两人发生了关系,“牵手都要给钱,发生了关系当然更应该给钱”。王军傻了眼,事先没料到会发生这样的事,协议中也没有约定;还有,发生关系是经得她同意的。这1000元,自己应该付吗?如果付了,不就成了性交易,这跟卖淫嫖娼有什么区别?

  

  

  多数网友认为应该给

  他的朋友LEELI2005得知后,也有同感,于是,在昨日下午,在天涯重庆社区发帖,向网友征求意见。跟帖的网友大多认为应该给,因为王军“占了便宜”,但不认为是违法。不过,也有网友认为是变相卖淫,网友“做泡菜的男人”称,这是“卖淫新途径”。

  LEELI2005还透露,两人为此已产生纠纷,至今还没解决。

  律师:涉嫌卖淫

  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陈艇称,“协议中约定牵手、拥抱这些行为发生后,就付出一定费用,这些行为不违法,”但两人发生性关系后,陈以此向王索要费用,就涉嫌卖淫了,因为陈实际上认为牵手要给钱,发生性关系肯定也要给钱,只是金额的不同,她把性拿去换钱,就是一种交易。据《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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