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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2 月 2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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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反复提醒,总有人忽视 骗子“温馨提示”,总有人上当
ATM机上被骗, 银行要赔
  ATM机上取款出现故障,取款人遂按照旁边的“温馨提示”联系并按照其指示操作,没想到卡上的4万多元钱不翼而飞。事后,银行以“温馨提示”为犯罪嫌疑人私自张贴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取款人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讨个说法。

  日前,法院做出判决,以银行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瑕疵为由,要求银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让4万多元钱飞了

  2008年的一天,市民李强来到江宁某银行ATM机上取款。但原本取款2000元的李强发现,取款机内只吐出了1300元,另外700元卡在里面了。他低头查看发现,取款机出口处有异物,还有一摞钞票被卡在里面了。

  这可怎么办?李强左看右看,这时,张贴在取款机边上的一张“温馨提示”让他有了主意。随后,李强按照“温馨提示”的号码拨打过去。结果,在电话那头工作人员认真指挥下,李强多次按键操作。十几分钟后,李强再次核查其卡上的余额时,发现卡内的4万余元现金不翼而飞。

  发现这一情况后,着急的李强当即拨打110,并在民警的陪同下,找到银行协调。但因为银行还没有上班,电脑系统没有开机,银行工作人员无法对可疑账户进行冻结,最终,造成李强的4万多元钱彻底失踪。

  法院认为银行存在管理瑕疵

  多次协商不成后,李强愤而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请求法官判处银行承担一定责任。

  在李强看来,ATM机设置在银行的自助服务区大厅内,该大厅设置有多处监控探头,无论从职责范围还是从技术力量上,都已经实现了全天候监控及管理的可能。根据警方的调查,“温馨提示”是嫌疑人于事发前的晚上张贴,从张贴至案发时,已经超过了十个小时,在如此长的时间内,银行工作人员却没有发现,最终对储户造成误导,因此,应该承担责任。除此之外,李强还以案发后,银行对其冻结可疑账户要求不予理睬为由,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但银行方拒绝了李强的要求。银行方表示,他们已经在ATM机的屏幕上设置了明显的告知信息,提醒取款人不要相信该屏幕以外的任何提示信息,但李强因为疏忽大意导致操作失误造成其损失。至于其报警要求冻结账户的要求,因当时银行尚未上班,电脑系统没有启动,银行无法核查,故予以拒绝。

  法院审理后表示,原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作为取款人取款,负有一般的注意和谨慎义务,但李强对于银行的明显告知没有注意,在疏忽大意之下操作屏幕,造成4万多元现金被转移,其负有主要责任。但在银行管辖范围内的自助服务区内,在ATM机正常运行的工作状态下,银行负有定期巡查并确保安全的责任,因此,银行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此外,银行在接到市民报警后,也没有及时冻结可疑账户,说明银行在处理类似事件上,缺乏应急处理机制,存在一定过错,也须承担一定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银行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快报记者 田雪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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