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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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2 月 2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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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勒索学生杀人获刑6年
  2009年12月9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中学生勒索钱财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18万元。

  犯罪嫌疑人刘某,14周岁,是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某中学的学生。他学习上进,孝敬父母,尊重老师,曾是大家公认的好学生;而他的同学——14 周岁的郭某,则是结交社会闲散人员,逃课、殴打师生、劣迹斑斑的坏学生。2009年以来,他先后向同学勒索现金近万元,刘某就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

  2009年7月24日,郭某在学校再次向刘某要钱,刘某称没带钱,随即遭到郭某的殴打。在郭某的逼迫下,刘某称向母亲要200元给他,让郭某下午去他家取钱。当天中午,刘某向母亲要了200元。13时30分许,郭某按照约定来到刘某家取钱,当郭某拿到钱心满意足转身准备离开时,刘某抓起事先准备好的菜刀,从后面冲上去,向郭某脖颈、头部连砍数十刀,将郭某杀死。当晚,刘某由父亲领着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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