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赔钱减刑”或者俗称的“花钱买命”都是法律界争议颇大的话题,老百姓对这个话题也尤为关注。最高法9日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赔钱减刑”、“花钱买命”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处罚。这样的规定必然带来深度思索,甚至也会带来更大的争议,就有关问题,记者与何兵教授进行了对话。
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花钱也不减刑,就会走到另外一个极端,赔不赔都一样,那不如不赔。”
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主要学术观点:
1.关于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代表作:《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
2.关于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力的结构与解构。代表作:《行政权力的结构与解构:一个个案解析》。
3.关于纠纷解决机制。代表作:《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
成都孙伟铭案引发了对“花钱买命”的争论 资料图片
看起来法律很完备,实际上越来越软
现代快报:按照最高法的《意见》,“花钱买命”得到了正式“承认”。您怎么看这一变化?
何兵:不能说“花钱买命”,应该说“花钱减刑”。《意见》出台,这样一来,不是会导致不赔偿吗?我觉得还是不能一刀切。
现代快报:为什么这样说?有什么样的负面效果吗?
何兵:因为案件的审理很复杂,实际上是法官对个案进行裁量。现在的问题是裁量权的滥用。而像这样用死办法对法官的裁量进行限定,就带来另一个问题:如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花钱也不减刑,真的这样的话,那人家就不赔了,这样就会走到另外一个极端,赔不赔都一样,那不如不赔。
现代快报:在遇到现实难题时,不少人都想到立法,难道司法解释多一点,法律更多一些不是好事情吗?
何兵:要知道,在国家治理好的情况下,法律并不复杂。老子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大意是法律愈是苛刻彰显,盗贼愈是难以遏阻。这个道理很能说明问题。现在立法也好、各种解释也好,越来越多,看起来法律很完备,但实际上是越来越软。
核心问题是把司法的民主化搞好
现代快报:裁量标准如果搞得很细,会带来什么问题?
何兵:裁量是有价值的,量体裁衣嘛,然而裁量标准如果搞得更细的话等于限定裁量。
现代快报:在司法领域,您觉得当下最重要的问题是什么?
何兵:关键还是组织法的问题,而不是实体规则的问题,现在是没注意组织规则,对法官控制不住,法官良心坏了怎么办?
现代快报:组织规则不被重视,确实是一大问题。
何兵:司法改革的最大失误就是要么实体规则越来越细,要么程序规则越来越复杂,其实,法网越密就等于无法,因为这样就容易出现交叉,法官可以这样干,也可以那样干。
现代快报:这方面,您有何建议?
何兵:核心问题还是要把组织规则搞好,把司法的民主化搞好,比如说陪审制度。美国实行陪审制度,辛普森一案其实都很清楚,最后那样判了,人家只能说陪审团的不是,而不会说你法官什么。而我们的司法改革,老不解决根本的问题,缺乏司法民主性。近来一些全国大案,法律也好,事实也好,都很清楚,但是最后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老百姓再怎么说也没有用。快报记者 刘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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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命”
无须回避
不久前,针对成都孙伟铭案一审后的调解究竟是不是一场交易、没有抱着丝毫谅解之心签下的谅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等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接受了《潇湘晨报》记者的采访,他认为:“花钱买命”无须回避。
潇湘晨报:受害人家属说事故以后,各方面的费用都很大,经济上有压力,使他们陷入了被动和弱势的一方。所以才不得不在那个谅解书上签字。
洪道德:这就是法律的规定。他可以不要被告人家属的钱,可以要被告人的命。你要了被告人的钱就不能要被告人的命。
潇湘晨报:有很多人认为这其实就是“花钱买命”的逻辑,因为之前如果没有签字的话,孙伟铭就会被维持死刑不变。
洪道德:这么做不对吗?被害人愿意拿这个钱原谅被告人,关其他人什么事?被告人是否罪大恶极,被害人的态度很重要,被害人自己谅解了,那别人还有什么好说的呢?
潇湘晨报:那您认为“花钱买命”这一说法是可以成立的吗?
洪道德:怎么就不可以成立呢?我们从保护被害人角度出发,如果不允许被告人“花钱买命”,请问这个案子被害人怎么办啊?这些孤儿的将来谁负责啊?
潇湘晨报:但公众对“花钱买命”这个概念无法在感情上接受,并且觉得这不正义,或者说有违法理,这对吗?
洪道德:当被害人表示愿意从被告人那里获得一定额度的赔偿金同时对被告人做出一定的谅解,那被害人这个态度我们就必须接受。因为这才是案件当中最大的凭证。
据《潇湘晨报》
首例“花钱买命”案
引发争议
2009年10月1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刚杀害女友一案进行宣判,王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案作为全国首例对故意杀人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案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争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就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将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作出指导意见。
对王刚杀害女友一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孟蝶的家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法院判处王刚死刑,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元。王刚的父亲最终与受害人父母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王刚家人共赔偿受害人亲属9万元。受害人亲属则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对王刚从轻处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刚的亲属主动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原告的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2009年10月1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案在全国创下先例,并且也引起了较大的争议。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