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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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2 月 1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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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不是“赔钱减刑”
征地拆迁、企业改制职务犯罪将重判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以来,宽严标准不明确问题一直较为突出。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职务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等9种情形犯罪要严惩,并明确对于职务犯罪要慎用缓刑、免刑;对于因恋爱婚姻、邻里纠纷、劳动纠纷等矛盾引起的犯罪要尽量从宽。该《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县处级以上干部

  减刑一律开庭审理

  这一意见明确,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

  同时,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书面审理的案件,拟裁定减刑、假释的,要在羁押场所公示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接受其他在押罪犯的广泛监督。

  意见规定,对于重大犯罪,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累犯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对减刑、假释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不得减刑、假释。

  意见还规定,对于因犯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要严格控制减刑的频度和每次减刑的幅度,要保证其相对较长的实际服刑期限,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改造效果。   

  不满十六周岁

  不判处无期徒刑

  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案发后

  积极赔偿可从宽处理

  记者还注意到,《意见》要求依法处理好赔偿和量刑之间的关系,并明确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在量刑上从宽处理。这是否会导致出现“花钱买命、赔钱减刑”的不公平现象?

  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解释:赔偿是有前提的,就是被告人必须是在真诚的认罪悔罪的前提下,又积极予以赔偿,才能够减轻处罚。如果被告人拒不悔罪,拿钱来进行交换,法院是不能够对这样的人予以从轻处罚的。

  综合中央广播电台、《北京青年报》报道

  九类犯罪须重判

  严重刑事犯罪

  严重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治安,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暴力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爆炸、放火、绑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包括抢劫、强奸、抢夺、重大盗窃等;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犯罪,包括组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经济领域和生产经营中的严重犯罪,主要是集资诈骗、操纵证券,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犯罪。

  职务犯罪和严重商业贿赂犯罪

  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犯罪等所涉及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应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经济、社会重点建设领域和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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