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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2 月 1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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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将有“和事老”
15天内作出调解,具有约束力
  记者昨天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苏州有望今年上半年在市区率先建立苏州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法院、劳动等部门将首次携手,通过调解方式处理劳动争议。

  多部门联手,免费充当“和事老”

  据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徐苏和介绍,苏州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苏州市政法综治部门牵头,整合司法行政、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等机构力量建立起来的一个调解机构,主要负责对该市各类劳动争议的调解处理,受案范围囊括了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劳动报酬等各方面劳动争议。该调解委员会将被设立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内。

  徐苏和表示,该调解委员会的成立使劳动争议的处理不再局限于劳动仲裁和诉讼两种途径。任何员工与其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双方无法协商,单位劳调组织又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该员工即可前往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处理,委员会将与相应单位联系并开展调解工作。无论调解成功与否,整个过程完全免费。

  比劳动仲裁快30多天,调解具有约束力

  与劳动仲裁相比,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最大的特点就是快速、简单。徐苏和告诉记者,劳动仲裁分为立案、调查、取证等多个流程,每年苏州的劳动争议案件有数万件之多,平均每个案件的办理时间多在45至60天左右。“案件实在太多,想缩短时间太难了。”

  而如果申请了劳动争议调解,则省去了立案等程序,整个调解过程变得十分简单。徐苏和坦言:“实际效果可能更像是圆桌谈判,调解机构做和事老,争议双方坐下来把事情说清楚,讲出各自的要求与条件,达成一致后双方签下调解协议书即可。”徐苏和表示,一般来说,整个调解过程在15天以内,与动辄四五十天的劳动仲裁相比既省时又省力。此外,与劳动仲裁书类似,双方签下的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争议调解遵循调解自愿和诉权保护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启动,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得强行组织调解。

  何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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