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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2 月 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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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不影响个人待遇
  元旦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事关每个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对于政策的细节,人们还存有诸多疑问。为此,快报和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设了为期一周的专栏,以问答形式解读《暂行办法》主要政策,今天关注的热点问题是“转移部分单位缴费,会不会影响养老金待遇?”

  问:跨省流动就业时,社保资金(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各转多少?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除了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部分单位缴费。转移单位缴费(统筹基金)时,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问:为什么《暂行办法》规定要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答:《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主要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资金负担,与参保个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没有关系。

  问:单位缴费是20%,而在转移时只转走12%,会不会因此损失了部分养老保险权益?

  答:转移单位缴费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认为只转12%的单位缴费会使个人权益受损的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问:《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都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点,这是为什么?

  答: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办[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调整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因此《暂行办法》规定的时点为1998年1月1日。

  快报记者 项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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