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强案一审庭审于2月6日晚上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在最后陈述中,文强称过年过节下级单位送来的红包、烟酒等“灰色收入”计算得太少。
(2月7日《广州日报》)
仔细品味一下文强的这种狡辩,实在是含义不浅啊。
法律上对“灰色收入”没有规范的说法,但通常的理解是,“灰色收入”绝对算不上是合法收入。而对于官员来说,“灰色收入”可能应当更偏重于非法,而非合法。因为,官员的收入来源渠道很明确,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相当清楚,不该有合法之外的收入。
众所周知,在现行的官场生态下,像文强这样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的机会谋财的官员,并不是个别。几乎所有的贪官,在事发以后的“认罪”中,都会“总结”出这样一点教训,那就是“起初是逢年过节收点小礼品、小礼金,慢慢地就放松了警惕,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
那么,对官员来说,逢年过节收受礼品、礼金,到底是个别现象还是普遍现象呢?为什么所有落马的官员都会把逢年过节作为自己走上犯罪之路的起点呢?
每到重大节日来临之际,一些地方都要连续开会发文件,要求各级官员过好“廉关”。也就是说,逢年过节收受礼品、礼金等已经成为官场比较严重的现象。而最终的结果,也没有几位官员在这个问题上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理。除非贪污受贿曝光,否则,这些问题也就被官员们一年年地“灰色”了。文强如此渴望定罪时能增加“灰色收入”的比重,其实也就意味着,“灰色收入”很可能是官场逃避法律制裁的“灰色地带”,或者说是官场“潜规则”。
不客气地说,所谓“灰色收入”,就是非法收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所有发生的“灰色收入”都是见不得光的,都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
所以,文强狡辩的“灰色收入认定太少”问题,不是一个个性问题,而是一个共性问题,一个需要从制度上、法律上、行为上全面规范、综合治理的问题。否则,“千里江堤,溃于蚁穴”,“灰色收入”会成为腐败的温床。(三月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