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5版: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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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2 月 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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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养老保险转移暂停办理
相关实施意见出台后恢复办理
  今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今后“无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那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经过哪些手续,办理时限多久,这是打算办理的参保人极为关心的问题。昨天,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周英和厅养老保险处副处长孙迎国、省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在网上解读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新政。

  办理异地转移,不用“两头跑”

  问: 如果我已经离开了原参保地,并在新就业地又参保缴费了,为了接续原来的养老保险关系,非得再跑到原参保地去一趟吗?

  答: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只要流动就业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并准确告知原参保地为何处、原工作单位的名称,就可由新参保地与原参保地电话联系,办理转接手续。

  另外,在目前社保信息系统还没有实现全国联网的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了全国社保机构信息库,已向社会公布所有县级以上社保机构联系电话,以方便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保人员咨询本人参保缴费情况,并便于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点对点”地协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同时,办理时间最长也不会超过45个工作日。

  灵活就业人员可将所缴纳的20%转走

  问: 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转移养老保险时,是否可以将所缴纳的20%全部转走?

  答:灵活就业人员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是与其他人员一样转移资金:一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即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二是统筹基金,即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由于统筹基金部分也是由本人缴纳的,实际上就是个人缴纳的20%全部转走。

  缴费年限不够的,江苏户籍可续缴

  问:如果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那个人账户里面的资金如何处理?

  答:如果你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中止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江苏省户籍的参保人员,可以向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继续缴费,直至缴费满15年,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流动工作,只能在一地领取养老金

  问: 对于一个经常跳来跳去的打工者,在各个地方都有参保记录,那么老了之后如何享受养老金待遇呢?

  答: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城市流动就业和参保,达到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时,必须统一规定其待遇领取地,以免相关地区相互推诿。《暂行办法》确定的原则是:首先依据户籍所在地;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总之,要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记者了解到,目前,江苏省抓紧制定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实施意见,省内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已暂停办理,待实施意见一出台,即恢复办理。虽然具体的实施意见还没出来,但执行的时间是从2010年1月1日执行。

  快报记者 项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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