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先与被害人搭识,再以算命看相时谎称其家人有血光之灾需用钱求符消灾为由,骗取其信任。当被害人拿钱来求符时,却被调包窃取8000元。日前,太仓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姚某、曹某、李某、曾某、李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到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9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姚某、曹某、李某、曾某、李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结伙至太仓市某镇一菜场附近,采用先与被害人彭某搭识,再以算命看相时谎称其家人有血光之灾需用钱求符消灾为由,骗取其信任。当被害人彭某拿钱来求符时,被告人姚某等人采用调包的手段,窃取被害人彭某人民币8000元。10月18日上午,五被告人又结伙至太仓市某镇一小区附近,采用同样手段,窃取被害人尹某人民币7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曹某、李某、曾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骗取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取来钱款,但被害人并未丧失对钱款的占有,而被告人又趁被害人不备,以调包的方法将钱款占为己有,而该方法应当认为是秘密窃取的方法,被害人对此并不知情,主观上也没有把钱款给被告人的意思,并非自愿处分财产。故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反而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姚某、曹某、曾某、李某、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赃款已大部分追回,故对五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姚彬彬 陈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