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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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2 月 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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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卖淫”案维持原判
  去年3月16日晚9时许,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将嫖客王某带到王家桥村出租房内,结果被王家桥派出所巡防人员发现。为不让巡防人员抓到有卖淫史的刘某某,张安芬和刘仕华让刘某某与张安芬的女儿娜娜换了衣服,躲在家里,随后安排娜娜出门,故意让巡防人员抓错人。

  另法院认定,2008年9月,张安芬和刘仕华合谋,让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2008年9月到2009年3月期间,两人先后在五华区王家桥村租了四间出租房,容留女儿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在此期间,刘某某分别与赵某、王某等4人在出租屋里从事卖淫活动。

  去年12月18日五华区法院对刘仕华、张安芬容留女儿卖淫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以没有指使女儿卖淫为由,向昆明中院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张安芬、刘仕华具有提供场所容留刘某某卖淫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也实施了出资租房为刘某某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二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有二上诉人在公安机关里的有罪供述,以及嫖客、房东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这些证据能够充分证实二上诉人租房容留女儿刘某某卖淫的犯罪事实。

  前日,昆明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驳回刘仕华夫妻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对于二审结果,张安芬夫妻表示不满意,他们要申诉直至改判无罪。据《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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