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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2 月 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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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 可适当拉开档次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记者昨天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下发补充通知,明确未办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及时足额缴费的个人,暂不参加企业年金。

  通知明确,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的确定,应严格执行《南京市企业年金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1/1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1/6,其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制度试行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的1/4,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兼顾效率与公平,企业缴费向职工个人账户划入资金时,可以综合考虑岗位、贡献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不过,企业职工之间的缴费数额差距不宜过大,最高与最低缴费标准控制在5倍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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