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溃坝”一责任人受审
原公安局长承认受贿
据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记者 公磊 李京华)山西襄汾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责任人之一、襄汾县公安局原局长韩春喜涉嫌收受贿赂一案,2月1日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韩春喜当庭表示认罪。
韩春喜从2002年9月开始任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局长,并于2008年7月12日调任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公安局局长。
公诉机关查明,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大股东张佩亮(另案处理)为得到时任襄汾县公安局局长韩春喜的照顾,于2006年11月在韩春喜岳母去世的时候,送给韩春喜人民币1万元。2007年春节前,韩春喜又在襄汾县公安局宿舍收受张佩亮送来的人民币3万元。
2008年1月11日,塔矿派出所筹备组对新塔矿区进行执法检查时,新塔矿业公司职工暴力抗法,并聚众冲击筹备组的办公场所。韩春喜在听取筹备组负责人程香民(另案处理)报告后,指示程香民以后不要再上山检查,致使筹备组放弃了对新塔矿区的管辖职责。新塔矿业公司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总量为489276.07吨,总价值1亿余元,并最终造成新塔矿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
韩春喜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表示认罪,但认为其行为并没有构成情节严重。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