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价的急剧增长,不少夫妻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要求也更加现实。崇安法院昨天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男方起诉离婚,双方对“房屋增值部分”发生争议。法官审理后认为,两人婚前共同居住的房屋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归男方个人所有,对女方“房屋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分割”的主张不予支持。
张强是美籍华人,30岁不到,2006年与周倩相识恋爱,并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从2008年8月起,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导致感情不和并分居。此后,双方多次就离婚事宜进行了协商。
2009年8月,双方就离婚再次协商,张强按协商意见向周倩支付了财产归并款30万元,但妻子接受了归并款,却因家人反对未在协议上签字,也未与张强办理离婚手续。
妻子最终踩刹车,拒绝离婚。张强一纸诉状送至崇安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不要妻子承担抚育费用。在庭审中,妻子称虽与丈夫多次协商离婚,丈夫也按约支付了财产归并款,但婚后双方一直居住的房屋增值部分一直没处理。她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结婚时我刚满22岁,当时也不太懂,婚后的财产都是由他保管,他在离婚前把我们的存款、车子都转移了。”周倩的理由似乎很充分。
主审法官认为,鉴于双方关系的实际状况,可以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两人婚前共同居住的房屋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归张强个人所有。(文中人物均化名)陆媛 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