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6版:生活常州
3上一版  
PDF 版
· 消协:海报就是要约 不能改
· “朋友”酒店设套骗他来买单
· 民生超市
· 不同意换手机 小伙锁了店门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10 年 2 月 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海报:购满99元就送雨伞;消费者:明明符合条件店家却反悔
消协:海报就是要约 不能改
  超市先是发海报说购物满99元就送雨伞,但等消费者去索要伞的时候却遭拒,超市的理由是后来又发了“告示”说活动延期了。对此,消协表示,海报相当于《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单方面店堂告示无效。在消协的调解下,消费者最终获赠了雨伞。

  据了解,消费者刘先生于1月28日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旅游鞋一双,计105元,按照超市内促销广告上的说法,一次性购物满99元以上赠送折叠式雨伞一把,但他向服务台索取赠品时却被拒绝了,店方称活动时间已经改了,将延期举行,现在还没有赠品。刘先生想想挺不服气,便致电12315热线申诉至消费者协会。

  消协工作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超市方于2010年1月下旬开始以派发小广告、设立店内海报的形式宣传开展“喜迎新春、购物有礼”活动,内容主要是购物满一定金额赠送相应礼品,活动时间从2010年1月21日到2010年2月21日,其中鞋服专区活动内容略有不同,但其中包括一次性购物满99元以上赠送折叠式雨伞一把。店方辩称鞋服专区由于部分地方装修的原因,延期至2010年2月12日开始,已经以海报的形式在超市大门口张贴声明:鞋服专区促销活动延期举行,改定于2010年2月12日至2010年2月21日,所以那天没有送给消费者刘先生雨伞。刘先生称当时根本没有看到超市方所贴的延期声明,店方则称是前两天被大风刮走了。

  消协工作人员表示,经营者的促销海报是一种向不定受众发出的要约邀请,但如果其内容具体明确,就被视为《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该起案例中便是如此。消费者应约去购买商品就是一种承诺,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经营者后来另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声明活动延期,是试图单方面对原买卖合同进行修改,不经消费者的认可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同时,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便是无效的。虽然经营者声称已告知了消费者,但因公告张贴时间过短,未能起到提示作用。

  最后,在消协的调解下,经营者意识到自身的错误,向消费者刘先生表示歉意,补送折叠式雨伞一把和相应礼品,刘先生表示满意。

  朱晓杰 刘国庆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