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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2 月 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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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爆炸,学生三根手指没了

  小学六年级的《科学》书上,有一节讲授的是“电和磁”,很多学生都做过用导线将干电池正负极直接相接,观察短路现象的实验。铜山县红花实验小学六年级学生龙龙却因这个小小的实验失去了左手三根手指,构成九级伤残。龙龙将学校及同班同学小宁告上了法庭,铜山法院日前审结了此案。

  “轰”一声响,学生左手血肉模糊

  2008年11月19日中午,红花实验小学六年级一班教室里传出一声响,学生慌乱成一团。学生龙龙应声倒地,左手血肉模糊,不省人事。随即赶来的班主任立刻将龙龙和其他几名不同程度受伤的学生送往医院,并通知了家长。

  安静的教室怎么会有东西爆炸呢?原来,当日下午该班要做电磁实验,科学老师提前通知班级学生自带电池和导线。中午,学生小宁向同桌小梅借了一节干电池,提前做起了实验,他用导线将电池的正负极直接相接。不知何故,电池突然爆炸,将在场的龙龙左手炸伤,小宁的手背也被电池碎片灼伤。

  龙龙虽然被及时送往医院,但因为伤在手指关节处,无法接治,导致其失去了三根手指,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孩子这么小就经历了这般痛苦,还落下终身残疾,龙龙的父亲是又痛又急,见学校和小宁一直没有给自己一个满意的说法,他将后者告上了法庭。

  三方各持己见,关键细节难定夺

  原告龙龙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老师让学生自带电池和导线,没有进行安全告知和提示,应该将电池统一进行管理。龙龙还称,同学小宁是直接的侵权人,因为小宁一个人拿着两节电池连接导线不便,他便让自己帮助拿着两节电池,小宁本人负责用导线连接两节电池的正负极,电池发热后,小宁放下电池,但并没有告诉龙龙这个危险信号,因此小宁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第一被告红花实验小学辩称,事故发生前,老师已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不让其自行实验,尽到了注意义务。而且电池爆炸原因不明,有可能是电池质量有缺陷所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小宁操作不当导致电池爆炸造成的,他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学校没有提供出老师告知学生不要自行摆弄电池的证据。

  第二被告小宁则辩称,原告龙龙所诉与事实不符,当时是自己把发热的电池放在桌子上,原告龙龙自己此时过来玩弄,不存在自己要求龙龙帮助的行为。原告人身体受损害的真正原因是电池质量有问题产生爆炸造成的,而且被告红花小学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开设科学专用教室,并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安全实验,学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依证据说话,法院判决责任分担

  铜山法院受理该案后,着重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根据笔录,法院认定的事实为2008年11月19日午饭后,被告小宁向同桌小梅借了一节电池在座位上玩,其用导线连接电池的正负极,因电池发热,小宁便把电池放在桌子上。这时原告龙龙过来,用左手拿起了电池,电池发生爆炸,导致原告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红花实验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义务,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龙龙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教科书上已有电路短路危险性的提示,被告小宁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于电路短路的危险后果应当有一定的认识,而其仍将电池正负极直接相连导致电路短路引起电池发热,在原告龙龙用手拿电池时没有提示,是造成原告龙龙被炸伤的直接原因,其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当对原告龙龙的损害承担部分责任。原告龙龙明知电池正负极直接相连、电路短路的情况下仍用手去拿电池,致自己损伤,亦有一定的过错,对自己的损害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铜山法院判令被告红花实验小学赔偿39602.56元,被告小宁赔偿11315元,其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通讯员 李冠颖 快报记者 邢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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